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略) 场 (略) 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等规定, (略) 实际,我局草拟了《 (略)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至11月7日,公众可通过邮寄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 (略) (略) 都杨镇云泰大道霭霖花园办公楼4楼 (略) (略) 发 (略) ,邮编:# ,邮箱:*@*63.com,联系电话:0766-#。
附件: (略)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略) (略) 发 (略)
2024年10月8日
(略)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 (略)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略) 场 (略) 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 (略) 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具体收费 (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制定。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
第三条【定价范围】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 (略) 发 (略) 确定。
(一)依法规划和 (略) 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 (略) 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四)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四条【定价原则】 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依据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差别收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 (略) 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 (略) 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略) 资源利用。
(略) 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 (略) 网分布等因素,划 (略) 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 (略) 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 (略) 域可实行低收费。 (略) 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略) 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 (略) 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略) 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 (略) 外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鼓励推行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
第六条【计费方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不同计费方式及不同时段等计费,具体计费 (略) 发 (略) 确定。
(一)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四 (略) 别计费。机动车辆规格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802—2019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并可设置最高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白天时段为8:00(含)至18:00(含),夜间时段为18:00至次日8:00。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第七条【定价行为】 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要 (略) 站公布 (略) 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八条【市场调节】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 (略) 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略) 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 (略) 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九条【定价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条【减免政策】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如下减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 (略) (略) 根据实际确定;
2.军警车辆、实 (略) (略) 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
(三)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四) (略) 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第十一条【公共(公益)服务】 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十二条【明码标价】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以显著方式设置标价牌等,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计价方法等,并按规定 (略) ,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
第十三条【规范收费】 (略) 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停 (略) 场行为监管,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略)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健全监管】 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 (略) 络,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一)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失信惩戒,逐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三)对向停车泊 (略) 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由停车设施经 (略) 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