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 (略) (略) 作出(2024)赣011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略) 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略) 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管理人,万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略) 债权人应在2024年6月30日向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绿地中央广场A1座56层;邮编:*;联系人:万梁*、程曦*)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略) (略) 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 (略) 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执业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