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P*4
二、项目名称:2024 年贵定中学准军事化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 (略)
地 址: (略) 观山湖区下麦村三组202号
被投诉人1:贵州 (略)
地址: (略) (略) 红枫湖 (略) 136号
被投诉人2:贵州昶盛皓月 (略)
地址: (略) 云岩区渔安街道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2组团A栋1单元13层1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项目名称: 2024 年贵定中学准军事化管理服务投诉项目编号: P*4
采购人:贵定中学
投诉内容:
1、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并未依法独立评审影响本项目评审的独立性、公正性。
2、该公司投标报价最低,反而不能中标,严重怀疑本项目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3、中标供应商贵州 (略) 拖欠员工工资同时还被员工起 (略) 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等,证明中标供应商贵州 (略) 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其中标应无效。
4、中标供应商贵州 (略) 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其中标应无效,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也证明其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投诉人贵州 (略) 根据上述4点情况向贵定县财政局投诉,申请本项目废标,重新招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评标全程均 (略) 评标室独立评审,评标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略) 评标流程。投诉人并未提供线索和证明材料证明评标委员会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的未依法独立评审以及影响独立性、公正性等情形,因此此条投诉不成立。
2、投标报价仅为本招标项目综合评分法中诸多评审打分项中的一项,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规则进行评审打分,最终根据投标人的得分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因此此条投诉不成立。
3、投诉人提出的本项投诉内容,此前未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九条关于政府采购须质疑前置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不予支持。
4、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的采购项目公告,其处理结果是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该处理结果不属于“信用中国”、“中国 (略) ”等列入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情形,不能作为证明被投诉人不符合本次招标项目投标资格或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的依据。
针对投诉人贵州 (略) 的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经本单位核实,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均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投诉事项3属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事项,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贵州 (略) 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定县人民政府或黔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贵定县财政局
2024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