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海 (略)
查封决定书
海环查字〔2022〕1号
海伦市 (略) :
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 (略) 水塔北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鲍万峰
我局于日前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环 (略) 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备及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 (略) 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伦市人民政府或者绥化 (略)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绥化市海 (略) (印章)
2022年 6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