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相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进 (略) (略) 场环境,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障乘客、从业者和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 (略) 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价格调整内容
(一)起步价调整为8元/3公里,每公里运价调整为*/公里。
(二)晚间(21点至次日5点)起步价调整为*/3公里,每公里运价调整为*/公里。
(三)取消燃料附加费。
(四)空驶费调整为单程载客在6公里(含)至20公里(含)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50%空驶费;20公里以上-50公里(含)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75%空驶费;50公里以上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100%空驶费。
(五)计费里程调整为行驶100米为计算单位。
二、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自2024年9月5日起执行,相关车辆要于2024年9月25日前分批次有序完成计价器中客运价格调整程序更新,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客运价格并存,即完成计价器程序更新的车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暂未完成计价器程序更新的车辆按原价格规定执行。滨价发〔2011〕104号文件2024年9月25日废止。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计价器校核、车辆安全检测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切实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到明码标价,不得表外加价;要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主动向乘客提供专用发票,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以及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附件: (略) 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标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交通运输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附件:
(略) 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标准
一、运价标准
(一)起步公里数
巡游出租汽车起步公里为3公里,不足3公里的按起步公里收费,超过起步公里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二)起步价及车公里运价
巡游出租汽车起步价为8元/3公里,每公里运价为*/公里。
(三)晚间价格标准
晚间21点至次日5点期间,起步价为*/3公里,每公里运价为*/公里。
(四)空驶费
巡游出租汽车单程载客在6公里(含)至20公里(含)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50%空驶费;20公里以上-50公里(含)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75%空驶费;50公里以上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100%空驶费。往返载客不得收取空驶费。
(五)等候费
巡游出租汽车在载客过程中,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累计时长5分钟及以内不收费;累计时长超过5分钟的,以5分钟为等候费计价时段,每5分钟收取1公里车运价。
遇到交通拥堵时,乘客可根据情况选择下车(禁止车辆停靠或 (略) 段除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
(六)其他相关规定
1.巡游出租汽车以行驶1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不足100米按照100米计算收费。
2.巡游出租汽车在载客过程中, (略) 、桥(含渡口、隧道等)的,由乘 (略) 、过桥费用;进出车站、机场停车场候车区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承担(双方约定除外)。
3.车辆因加油、故障、修理、保养等产生的里程和时间,不得向乘客收取费用。
4.不得向乘客收取行包费。
二、计日包车费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车主为乘客提供包车服务时,应与乘客协商约定运价和相关服务内容,并签订书面协议,出具的收费发票金额应与协商价格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