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状况申报
基本信息
事项实施编码 | *F*H*E00001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事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实施机构名称: | 会昌县生态环境局 | 责任处(科)室: |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受理 | ||
受理期限: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结果名称: | 《 (略) 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状况申报结果通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之规定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办理流程
预约 | 不支持预约。 |
申请 | 【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略) 会昌县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大队 接收地址: (略) 会昌县环境保护局二楼环境监察大队 【工作时间】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 | 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审查 |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
决定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制证发证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 (略) 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状况申报结果通知》,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
实人认证 | 不需要实人认证 |
办理进程查询 | 可拨打电话:0797-*,查询办理进程。 |
办理结果 | 出具《 (略) 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状况申报结果通知》。 |
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 (略) 会昌县生态环境局二楼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到窗口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第二十九条 | (略) 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
流程图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不予批准的条件】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格式要求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形式标准要求 | 形式附件 |
(略) 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状况申报 |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 1 | 0 | 是 | 否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无形式附件 |
材料报送函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示范文本 格式文本 |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3、提交的证明材料在有效期范围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环保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会昌县行政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窗口 | 会昌县城步云桥头行政服务中心 |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会昌县生态环境局2楼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 会昌县月亮湾环保大楼 |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 |
常见问题
问题 | 问:为什么要向环保部门申报? |
答案 |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略) 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