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山东)城市 (略) :
经审查核实,你单位在我局申请设立登记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略) 设立登记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略)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 (略) 设立登记行为,华中(山东)城市 (略) 及其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包括以下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三)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四)对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六)查阅有关听证的卷宗,获得听证材料的副本;(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如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郭金波刘侠
联系电话:0535-*
联系地址: (略) 温泉路111号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