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 (略) 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前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甘环科发〔2017〕22号)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甘肃省省级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甘环气候发〔2024〕1号)等有关文件的工作要求,现将酒泉 (略)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事宜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一、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酒泉 (略)
2.法人代表:施文惠
3.企业地址: (略) 瓜州县柳沟工业园区
4.企业生产规模:危险废物安全刚性填埋*吨/年
5.主要污染物:废气、废水、危险废物
6.主要原料:危险废物(*吨/年)
7.主要辅料:氢氧化钠、活性炭、硫酸亚铁、葡萄糖、PAC、柠檬酸、工业消泡剂、葡萄糖
二、审核前排污情况(排放量、执行标准)
(一)废气
企业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危险废物分析化验、贮存、填埋处置及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废气,其中:
1.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废气(恶臭气体、氨气、硫化氢、挥发性有机气体、非*烷总烃)、分析化验和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废气(恶臭气体、氨气、氯化氢、硫化氢、硫酸雾、挥发性有机气体、非*烷总烃),经“碱液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废气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2.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废气和粉尘(恶臭气体、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气、非*烷总烃),通过每日覆盖、减小工作面、及时封场以有效降低产生浓度和产生量,经无组织排放后定期监测各项指标均未出现超标现象。
许可证许可排放总量:颗粒物≤14.32 吨/年,二氧化硫≤16.9吨/年,氮氧化物≤33.9吨/年,挥发性有机物≤5.37吨/年。
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
(二)废水
企业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废气碱喷淋废水及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各组分废水经收集后,均质调节后经污水处理车间“还原反应+中和反应+絮凝反应池+沉淀池+气浮+中间水箱+厌氧池+初沉池+A/O+混凝池+1#絮凝池+2#絮凝池+二沉池+清水消毒池+多介质过滤器+污泥池+叠螺脱水机”工艺处理达标后,将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限值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规定限值(对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无要求的污染物浓度指标,还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A级标准规定限值)的污水排入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
执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 A级标准)。
(三)危险废物
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废包装物、废机油、实验室废液、实验室废渣、填埋场渗滤液、污水处理废活性炭、污水过滤废石英砂、UV光解废灯管。其中,实验室废液(900-047-49)及废机油(900-214-08)委托嘉峪关海中 (略) 水泥窑协同处置,填埋场渗滤液(772-006-49)经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处理后排入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其余危险废物全部由本单位内部刚性填埋场自行填埋处置。
执行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含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19)。
三、依法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酒泉 (略) 在建设过程中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落实了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地下水、土壤环境风险,企业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办公生 (略) 进行一般硬化处理,并设置6眼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并公开监测数据。2023年度企业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4次,土壤环境监测1次,各项监测因子指标均合格达标。
在危险废物经营过程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有各工序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并组织安全环保生产教育。企业编制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备案。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核企业:酒泉 (略)
联 系 人:韩天喜
联系电话:*
咨询单位:甘肃 (略)
联 系 人:张文霞
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2024年3月12日-3月20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