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DP3J
住所:宣恩县椒园镇方圆绿色循环科技产业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山
我局宣恩县分局于2024年5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8日,你公司再生资源生产项目在生产,经监测,你公司厂区东北侧边界外1m处昼间噪声为67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8日张明山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张明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略) 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5月28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再生资源生产项目建设及生产线情况。
3.2024年5月28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再生资源生产项 (略) 开展监督性监测情况。
4.2024年5月28日《现场示意图》1份,证明你公司再生资源生产项目生产区域划分情况。
5.2024年5月2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7份,证明你公司再生资源生产项目生产线及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6.2024年5月31日宣恩县分局监督性监测报告(JZH检字*)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噪声 (略) 监测结果情况。
7.2024年6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及证据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8.2024年7月10日刘艳平提供的检测报告(HBZJ-ESHJ-BG-*)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后噪声及废气达标排放情况。
9.2024年7月10日刘艳平提供的人事任命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刘艳平身份情况。
10.2024年5月28日张明山提供的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你公司规模情况。
11.2024年5月28日张明山提供的《关于<宣恩西美再生资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及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截图各1份、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魏曾波、覃丽蓉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经查,你公司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积极整改,主动在生产车间顶部透气窗加装岩棉夹心板。整改完成后,委托 (略) 对厂界昼间噪声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噪声符合排放限值。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州环不罚告字〔2024〕XE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研究,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略)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后续生产过程中,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按要求处理到位,达标排放。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