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17日-7月2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对6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审批。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mail:*@*q.com联系电话:0873-* 0873-*(建水县政务服务中心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受理窗口)
通讯地址:建水县建水大道647号(县人大办公大楼3楼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邮编:*
2024年7月17日-7月2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1 | 建水恒汇果蔬加工贮藏基地建设项目 | 建环审复〔2024〕17号 | 2024-7-17 |
2 | 年产*吨生物质颗粒燃料技改扩建项目 | 建环审复〔2024〕18号 | 2024-7-17 |
3 | 建水县临安高级中学新建项目(一期) | 建环审复〔2024〕19号 | 2024-7-18 |
4 | 超细重钙生产线扩建项目 | 建环审复〔2024〕20号 | 2024-7-18 |
5 | 红河 (略) 大量元素可溶性颗粒肥项目 | 建环审复〔2024〕21号 | 2024-7-19 |
6 | 年生产6W吨有机肥建设项目 | 建环审复〔2024〕22号 | 2024-7-22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17日-7月2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对6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审批。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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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建水县建水大道647号(县人大办公大楼3楼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邮编:*
2024年7月17日-7月2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1 | 建水恒汇果蔬加工贮藏基地建设项目 | 建环审复〔2024〕17号 | 2024-7-17 |
2 | 年产*吨生物质颗粒燃料技改扩建项目 | 建环审复〔2024〕18号 | 2024-7-17 |
3 | 建水县临安高级中学新建项目(一期) | 建环审复〔2024〕19号 | 2024-7-18 |
4 | 超细重钙生产线扩建项目 | 建环审复〔2024〕20号 | 2024-7-18 |
5 | 红河 (略) 大量元素可溶性颗粒肥项目 | 建环审复〔2024〕21号 | 2024-7-19 |
6 | 年生产6W吨有机肥建设项目 | 建环审复〔2024〕22号 | 2024-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