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银川市西夏区西夏热电铁路专用线以北、宁夏电投西夏热电有限公司以东土地使用权 | ||
项目编号 | GR2025CQ(略) | 转让底价 | 1354.6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1-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2-08 |
标的 (略) | 宁夏回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土地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状况
标的坐落 | (略) 西 (略) 专用线以北、宁夏 (略) 以东 | ||
转让底价 | 1354.62 万元 | ||
产权证号 | 宁(2020)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 |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土地面积(㎡) | (略).75 |
土地权利性质 | 出让 | 终止日期 | 2070-07-02 |
容积率 | |||
是否存在租赁 | 是 | 租赁期至 | 2026-01-01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宁夏)博源卓越(2024)(土估)字第 022 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2-06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宁夏浩林 (略) 对宗地进行了开发建设,在宗地内建设了蒸压加气块(板)厂房、原料库房、综合办公楼固废研究中心3幢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为(略)平方米。本次转让标的仅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含上述地上建(构)筑物。本项目成交后,自转让方收齐交易价款之日起300个工作日内,宁夏浩林 (略) 将负责完成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和清理。 2、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为宁夏 (略) 。 (略) 吸收合并,名称变更为宁夏 (略) ,《不动产权证书》未做变更登记。转让方确认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余经理 | 联系电话 | (略)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宁夏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宁夏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宁夏回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公告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后须持重庆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宁 (略) ;机构联系人:蔡经理,联系电话:(略))办理竞买手续后(拍卖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挂牌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点,拍卖地点: (略) ( (略) (http://**)。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交易的;(2)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3)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5)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6)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四至、占地面积、规划用途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用途、地上建筑物非转让方持有且涉及拆除的相关事项等)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资料、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面积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若意向受让方需现场踏勘标的物,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 6、经转让方咨询标的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受让方对该标的地块进行建设且投资强度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25%后,可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7、标的仅包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含地上建(构)筑物。转让方收齐交易价款后300个工作日内由地上构筑物产权持有方宁夏浩林 (略) 拆除地上附着物,并由转让方在现场向受让方移交标的。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8、标的有租赁,租赁期至至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之日为止。 9、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时出具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标的东侧的渣库、渣库周 (略) 须提供转让方无偿使用(详见公告附件:区域方位图)。 10、本项目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11、受让方须自移交标的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提供必要的配合,逾期未完成权属变更手续的,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并将标 (略) 置,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不予退还。 12、土地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 13、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14、项目的备查资料:不动产权证、资产评估报告、《宁夏 (略) 银 (略) 西夏热电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鹤经理 | 联系电话 | (略)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宁 (略)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蔡经理 | 联系电话 | (略) |
附件下载:
区域范围图- (略) (略) 西 (略) 专用线以北、宁夏 (略) 以东一宗工业用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承诺函- (略) (略) 西 (略) 专用线以北、宁夏 (略) 以东一宗工业用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