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废弃聚氨酯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试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略) 静海区金海道1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废弃聚氨酯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试验项目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 | 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子兴南道2号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 | 废弃聚氨酯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试验平台项目,选址于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子兴南道2号,总建筑面积8805.36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利用现有科研实验用房闲置区域,购置安装试验设备,用于开展废弃聚氨酯回收技术及成套设备的开发和试验。项目建设完成后,预计年开展不同工艺路线参数试验30批次。 | 1.运营期筛分过程产生粉尘应经移动式除尘器收集净化后达标排放;试验区反应釜1、反应釜2和反应釜3配套冷凝系统、过滤系统排渣、真空泵组运行产生有机废气等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 2.运营期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无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运营期噪声源应合理布局,选择低噪音设备,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减压蒸馏冷凝回收废液、不合格试验样品、滤渣、滤袋、废包装容器等应妥善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冷却用水循环产生底泥应委托城管委定期清运;筛出物废塑料应委托一般固废处理企业资源化利用。 5. (略) 环保局《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运营管理和清洁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20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废弃聚氨酯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试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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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废弃聚氨酯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试验项目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 | 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子兴南道2号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 | 废弃聚氨酯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试验平台项目,选址于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子兴南道2号,总建筑面积8805.36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利用现有科研实验用房闲置区域,购置安装试验设备,用于开展废弃聚氨酯回收技术及成套设备的开发和试验。项目建设完成后,预计年开展不同工艺路线参数试验30批次。 | 1.运营期筛分过程产生粉尘应经移动式除尘器收集净化后达标排放;试验区反应釜1、反应釜2和反应釜3配套冷凝系统、过滤系统排渣、真空泵组运行产生有机废气等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 2.运营期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无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运营期噪声源应合理布局,选择低噪音设备,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减压蒸馏冷凝回收废液、不合格试验样品、滤渣、滤袋、废包装容器等应妥善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冷却用水循环产生底泥应委托城管委定期清运;筛出物废塑料应委托一般固废处理企业资源化利用。 5. (略) 环保局《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运营管理和清洁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20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