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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 (略) (略) 年处理*辆报废机动车资源化利用新建项目(一期)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略) 年处理*辆报废机动车资源化利用新建项目(一期)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 (略) 理拆解*辆报废机动车生产线,总占地面积*平方米,主要配置有举升机、切割装置、扒胎机、综合拆解机、空压机等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电力设备、消防安全设施等配套设施。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不高于1863.49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299.*千瓦时、柴油消耗量不高于162.32吨、液化石油气消耗量不高于17.5吨;项目吨车拆解综合能耗不高于14.13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273吨标准煤/万元。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 (略) 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