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霍高速(G30)新疆境内小草湖至乌鲁木齐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报告的公示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竣工验收中水土保持措施监测结果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公开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19年6月,北京 (略) 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连霍高速(G30)新疆境内小草湖至乌鲁木齐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2022年12月,由交通建设管理局组织召开视频验收会议,经专家及各参建单位听取汇报后,一致同意通过此次验收。现将报告内容予以公示,详细请看附件,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将意见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附件1.连霍高速(G30)新疆境内小草湖至乌鲁木齐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附件2.连霍高速(G30)新疆境内小草湖至乌鲁木齐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附件3.连霍高速(G30)新疆境内小草湖至乌鲁木齐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2023年1月11日
(联系人:程伟威?0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