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类重点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以下简称“三早”),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和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各乡镇(街道、园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在县委、政府统一指挥下,各乡镇(街办、园区)、县直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县各族人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建立并实行对可能引发各类突发事件因素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2统一领导,多方协作。县委、政府负责墨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乡镇(街办、园区)和县直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4.3快速有效、减少损失。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不失时机地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1.4.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乡镇(街办、园区)和县直相关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推广经验,完善应急处理技术规范,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在大、中乡(镇)发生并有社区扩散趋势,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办、园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在本县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1例及以上鼠疫;或是鼠疫播散到我 (略) ,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是鼠疫由境外或区外传到我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某乡镇(街办)内多点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或墨玉县外发生涉及我县在内的多个乡镇(街办)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本县区域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暴发。
(5)*类、*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6)发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7)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区内,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8)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9)墨玉县区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10)自治区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乡镇(街办、园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例以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街办、园区)。
(2)在一个乡镇(街办、园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1例鼠疫;或者疫情涉及到2个及以上的乡镇(街办、园区)。
(3)本县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例以上;或在2个及以上的乡镇范围内发生腺鼠疫流行。
(5)霍乱在本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乡镇(街办、园区),有扩散趋势。
(6)*类、*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输入我县区内,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乡镇(街办、园区)。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3)县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地区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1个乡镇(街办、园区)区域内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累计发生病例在5例以下。
(2)发生肺鼠疫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未超过3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街办、园区)以内。
(3)在一个乡镇范围内,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5—10例。
(4)霍乱在本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涉及2个以上乡镇。
(5)本县一周内,*、*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1个乡镇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10)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1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和乡镇(街办、园区)设立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为“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各乡镇(街办、园区)由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组成有县委宣传部、统战部,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审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与环保局、文旅局、火车站等。3.2墨玉县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2.1墨玉县应急指挥部:墨玉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和实施本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协调有关单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卫生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指导各相关单位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乡镇,限制或停止集中或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实行停工、停业、停课等建议,并经自治区、地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全县范围内采取限制 (略) 、集会、或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如: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等;依据地区卫健委和县人民政府授权,向公众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3.2.2墨玉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收集、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救治情况,提出救治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协助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文件、简报及各类文书归档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墨玉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发布正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和预防控制措施,协助做好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知识宣传,并对相关单位宣传效果进行监督。
县委统战部:平时配合卫生健康和宣传等部门做好宗教信仰场所、人群的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各项控制措施的落实。
卫健委:负责草拟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控制突发事件的蔓延和继续发生;对医疗救治、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取得的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开展社会心理卫生、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咨询等健康教育工作;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检查制度,督导检查本预案各项措施在平时或者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实施情况。
发改委: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与自治区、地区行业部门的沟通对接,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权限和职能,履行对相关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或备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物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
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扩散,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控制措施等工作。
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交通畅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等工作。
应急管理局:指导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演练,统筹协调应急力量和物资储备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统一调度,协助紧急转移、隔离安置。
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救济救助工作,协助紧急转移、隔离安置、救助受灾群众,组织社会捐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场巡查,强化对防治突发事件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趁机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 (略) 场食品安全监管;认真做好突发事件防控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次充好等制假售假行为;督查食品加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题责任。
财政局:强化预算管理,保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经费,并及时足额划拨;加强监督,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文旅局:加强和规范网吧、歌舞场所、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督查娱乐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娱乐业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
人社局:平时负责健全和完善卫生健康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人才认定和技能培训等制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制订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和伤亡抚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工(公)伤等待遇。
医保局:平时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医疗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作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及时支付各类参保人群医疗费用;纳入“一站式”医疗救助,实现应救尽救;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
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火车站和公路运输相关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农村区域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工作;负责农村区域动物防疫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科学防范意识,提高防范保护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加强农药管理,会同各乡镇(街办、园区)加强对家庭养殖家禽的排查和处理;负责对动物疫情的监测、畜禽现场处置以及预防控制和报告工作。
住建局:负责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将城乡环境卫生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建筑单位、工地及施工人员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和控制措施的落实。
商工信局:负责协调维护信息安全及保障体系建设、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及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对食盐的流通进行管理;平时负责配合做好重要 (略) 场运行和监测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做好重要生 (略) 场供应;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 (略) 传播扩散。
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卫生健康、住建部门对特殊有害垃圾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装部:负责与地方建立疫情报告与通报制度,军队医疗机构发现突发事件时,应按规定进行报告;军地双方根据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加强科研协作,加强军地健康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墨玉县火车站、客运站:对火车站、客运站等场所的旅客开展公共卫生、爱国卫生和预防重大疾病的宣传教育,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重大传染病的监测与管理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客运站等人员的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公共汽车、出租车环节传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做好疫区的铁路、公路等交通管理工作。
3.5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专业卫生技术机构及职责
3.5.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确认突发事件性质;做出事件的发展趋势报告和评估;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的划定意见;参与对控制疫情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汇总、分析、评估疫情;建立紧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防护用品和相关器械等;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改进建议;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传染性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具体落实对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承担社会心理卫生、卫生宣传教育和预防医学咨询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它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承担对应急处理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3.5.2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中危害公众健康,造成人员病、死、伤的报告情况;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取证和违法事实的调查工作;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或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防护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场所的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工作。
3.5.3各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所涉及病例的报告;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及病房消毒、隔离工作;畅通急救“绿色”通道,确保各环节无缝、高效衔接;负责病房消毒、隔离工作;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卫生处理;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协同疾控机构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相关检验物、样品采集等工作;负责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进行疾病及有关防治科学知识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它防治工作;建设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门诊、病房。
3.5.4 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卫健委负责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定期开展疫情研判分析,提出措施建议、科学精准划定风险区及管控区调整建议,针对每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风险评估,对全县卫生应急救援队*进行培训。
3.6乡镇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乡镇(街办、园区)应急指挥部由相应的有关部门组成,乡镇由乡镇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各级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所属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决定措施。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县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0903-*)。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卫健委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 (略) 哨点监测等。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4.2.1预警级别
卫健委根据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本预案提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及时上报事发地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控性、严重性、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类别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向地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由地区应急指挥部确定和启动,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可以提高预警和反应的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记。
红色等级( 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登记( II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I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间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Ⅰ级、Ⅱ级预警,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署发布预警信息,并向我县应急管理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 (略) 政府通报。 (略) 或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Ⅲ级、Ⅳ级预警分别由行署和县人民政府授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4.2.2预警应对措施
4.2.2.1 Ⅲ级、Ⅳ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卫健委应当向社会公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等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机率、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增加值守人员;
(4)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4.2.2.2 Ⅰ级、Ⅱ级预警应对措施
收到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除采取Ⅲ级、Ⅳ级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全县卫生应急救援队*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卫生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3)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救援机构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的特定措施和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健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和乡镇(街办)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具体包括:
(1)县人民政府、乡镇(街办)
(2)县卫健委
(3)县疾控中心
(4)各医疗卫生机构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机构。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及前款所述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4.3.2.1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乡镇(街办、园区)应急指挥部指
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当发现为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应向疾控中心报告;怀疑为重大食物中毒, (略) 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报告;怀疑为职业中毒,应向卫生监督所报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向卫健委报告。卫健委可根据事件的性质立即组织医疗、疾控、监督、药监等部门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确认。专业机构审核后1小时
内向县卫健委报告,涉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同时报教育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县卫健委应当在半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进行电话报告,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同时报告地区卫健委,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向行署进行电话报告,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县卫健委应视情 (略) 卫健委通报信息。
4.3.2.2县卫健委(含疾控中心)在 (略) 政府和卫健委相关疫情通报后,要做好应对准备,同时应及时通知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
4.3.2.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3.3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1)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结案报告。较大以上等级事件结束后1周内,县、乡镇(街办)应急指挥机构或其执行机构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3.4报告范围和标准
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标准执行。
5.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第一时间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分级响应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负面影响。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卫健委在 (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分级
5.2.1一般(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一般级别时,县、乡镇(街办)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启动Ⅳ级响应。成立县、乡镇(街办)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卫健委立即开展应急响应,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患者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调查追踪与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委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县卫健委快速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支持。
5.2.2较大(Ⅲ级)事件应急响应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较大级别时,结合实际情况启动Ⅲ级响应。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行署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各县人民政府按照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地区有关部门的支持。
5.2.3重大(Ⅱ级)事件应急响应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重大级别时,结合实际情况启动Ⅱ级响应。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向行署和地区卫健委提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地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实际情况,立即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可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采取疫区交通检疫、减少公共娱乐活动、限制公众聚会等措施。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 (略) 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2.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应急响应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级别时,报请行署和地区卫健委,结合实际情况启动Ⅰ级响应。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略) 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 (略) 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3 应急反应措施
5.3.1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县卫健委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提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的请示,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预案后,及时向行署报告。
5.3.2 响应措施
5.3.2.1应急指挥部反应: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全县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5.3.2.2 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县卫健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监测,并追踪传染源,对疫点(疫区)实施消毒,根据需要 (略) ,开辟绿色通道,做好24小时救治准备。对所有疫点(疫区)及其受影响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传染病临床确诊或疑似患者应集中收 (略) 或居家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应实施医学观察。对易感人群或高危人群采取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等方法予以保护。学校师生中如发现有*类或按*类管理的传染病疑似病例,根据疑似病人的活动范围,应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要求师生减少外出。同时,采取消杀等卫生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5.3.2.3划定控制区域:*类、*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行署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略) 内*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依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3.2.4疫情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经行署同意,县人民政府可采取限制 (略) 、集会、 (略) 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地下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可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乃相关设施和设备。
5.3.2.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
察。
5.3.2.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点位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机构移交的措施。
5.3.2.7加强旅游部门管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区(景点)、旅游定点餐馆、 (略) 对每个旅游团队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5.3.2.8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乡镇(街办)以及村(社区)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健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
5.3.2.9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墨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方案》,启动医疗救治,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类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 (略) 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现的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5.3.2.10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3.2.11督查与指导:县应急指挥部对全县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3.2.12发布信息与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发布有关疫情信息。县卫健委要及时、主动、准确提供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5.3.2.13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5.3.2.14组织对外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对外宣传。
5.3.2.15维护社会稳定:公安、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16开展事件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5.4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经国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地区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行署和地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终止应急响应,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终止响应,并向地区卫健委报告。
6.保障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人民政府和卫健委应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应急处置队*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预防控制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 卫生应急队*。县卫健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并加强管理和培训,负责建档,列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名单及相关个人技术档案资料。同时列出相对应的第二梯队名单及其技术档案资料。
6.1.2应急培训及演练。卫健委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统一组织、定期安排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工作。演练形式有:对单一突发事件从指挥到救治处理的全过程演练;局部演练(指挥系统、救治系统、保障系统和各有关单位组织的演练);指挥系统、救治系统,涉及预案各系统、各单位、多发事件的全过程综合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业务培训。平时要针对不同学科举办培训班。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1.3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理、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县卫健委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1.5 常规监测。加强实验室建设,建立完善统一的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组织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组织网络、卫生监测组织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监测网络、突发事件报告网络等。
6.1.6 医疗救治体系。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该体系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 (略) (略) 内感染科)、传染病科、疾控中心。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开展应急救治工作。医疗救治网络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机制。
6.1.7 信息系统。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全县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处理工作。
6.2 物资保障
6.2.1 卫生健康、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健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建立已知可引起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诊断、治疗和预防的常备储存系统。包括:诊断试剂库、血清库、疫苗库、药品库、特效毒剂库等。
6.2.3 建立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救治仪器装备储备系统。
6.2.4 建立应急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种物资的储备、运行、功能状态标准,确保可迅速调配使用。
6.2.5 健全应急物资资产更新规定和操作规范,并强制执行,确保应急物资使用时的可靠性。
6.3 经费保障
6.3.1为了保证我县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正常运行,县财政加大保障力度,下拨资金在卫健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基金,并建立相应的补充机制。
6.3.2每年公共卫生事业经费的比例占卫生事业费的比例应逐步提高到30%-50%。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财政部门应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必要时,可向政府申请专项拨款。
6.4 人员保障
6.4.1 卫健委要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备队,随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4.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配备各类专业人员,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保障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6.4.3充实专业技术人员,扩展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项目。
6.4.4 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传染病网络。
6.4.5 (略) 、 (略) 、 (略) 是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指定的应急医疗救治单位。
6.5法律保障
各乡镇(街办)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
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6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办)及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善后处置
7.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7.2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健委应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地区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7.3 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有功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4 责任追究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5 抚恤和补助
各乡镇(街办)及有关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7.6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各乡镇(街办、园区)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会同县卫健委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