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伊品 (略) :
你公司委托宁夏瑞鑫 (略) 编制的《宁夏伊品 (略) 1000立方米液氨储罐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204-*-04-05-*。项目位于永宁县杨和功能区宁夏伊品 (略) D区。项目总占地面积4400㎡,建设1台1000立方米液氨储罐。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15.*元,占总投资的2.52%。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氨气。通过定期加强对液氨储罐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加强接口密闭措施、安全阀、水喷淋和通风,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后,无组织达标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喷淋废水。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空气压缩机、空气干燥机、PSA制氮机、氨水泵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加强减震、距离降噪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区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运营期无固废产生。
(五)落实环境风险专项评价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褚丽娜,联系电话:*。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