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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2006]25号
印发新兴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新兴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业经县政府十三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新兴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和奖励的审定。成立新兴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任副组长,县府办、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房产局、县招商局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奖励的各项评定审批工作。
评审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招商局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 考核和奖励的对象。各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以下统称引资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均可享受本办法的奖励。县政府将对各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下达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并于每年年终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和奖励的范围。引进的投资(包括设备等),必须是从事第一、二、三产业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考核和奖励的标准。获奖者按下列标准计奖:
(一)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完成县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奖励*元。超额完成任务*元以上的,每超*元,奖励*元,超额完成任务奖励上限为*元。
(二)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引进项目投资*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1‰计奖(对项目所在镇不作奖励,引资额列入该镇的考核任务统计);奖励金上限为*元。
(三)被考核单位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较差的,对该单位作全县通报批评。
第六条 考核和奖励的确认。实际引进的资金、设备到位后,引资人申报奖励资格,必须由项目投资方、项目实施方(资金接收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及相关资料。具体条件是:
(一)引进的投资,必须是以实际投入(到位)的固定资产资金数额为准(投资的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办理相关证照,投入的资金金额必须与项目建设相符)。
(二)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引资受奖的起算标准为投资总金额*元人民币;
(三)各镇引进的在县内易地兴办的项目列入该镇考核任务统计。
(四)引进的项目是由县直相关部门和镇政府共同引进的,具体任务双向统计,但不作双向奖励。
第七条 奖励申报的程序和提交的资料
(一)引资单位(或个人)填写《新兴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二)投资方(出资者)出资证明(包括银行进帐单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三)使用单位(受益者)出具使用资金证明(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设备订购合同等,如投资方与使用单位相同的,同时出具银行进帐单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四)具备奖励条件的镇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可于每年年底向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申报评定审批。引进民资的,送县招商局初审;引进外资的,送县经贸局初审;经初审后的资料送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于次年初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核实,提出奖励方案,报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评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奖励的分配。
(一)引资人是有考核任务的单位的,获得的奖励奖金50%奖给单位,50%奖给引资有功人员。
(二)引资人不是有考核任务的单位的,获得的奖励奖金全额奖给个人。
(三)引资人获得奖励奖金后,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奖金的兑付。原则上采取现金(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当年县政府统筹安排兑付。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兴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县印发的有关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