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略) 政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六 安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 |||||||
1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 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 (略) 性论证 (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 (略) 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略) 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 (略) 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略) 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 (略) 令第8号修正)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 (略) 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略)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 (略) 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略) 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 (略) 令第90号)第九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 (略) 性 (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 * 〕25号)第五条第一款:建设单 (略) 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 〕25号)第二条: (略) 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 (略) 或 (略) 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单 (略) 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收费,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2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 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 (略) 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略) 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 (略)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 (略) 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 (略) 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略) 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 (略) 令第8号修正)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 (略)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 (略) 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略) 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 (略) 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 (略) 令第90号)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 (略) 期间,建设 (略)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 * 〕25号)第五条第一款:建设单 (略) 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 〕25号)第二条: (略) 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 (略) 或 (略) 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单 (略) 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收费,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3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略) 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 (略) 令第8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 (略) 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 (略) 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 (略) 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 (略) 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 (略) 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 (略) 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 (略) 一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 (略) 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 SP *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 〕25号)第二条: (略) 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 (略) 或 (略) 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收费,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4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略) 令第55号)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 (略) (略) 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略) (略)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 (略) 政部门。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略) 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 (略) 令第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 (略) 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 〕25号)第二条: (略) 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 (略) 或 (略) 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收费,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5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略) 令第55号)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略) 令第55号)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 (略) 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 (略) 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 (略) 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 (略) 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 (略) 医学随访观察。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略) 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 (略) 政部门批准。 | 收费, (略) 实行政府指导价; (略) (略) 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6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安全评价 | 1.《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附件《 (略) 决定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目录》( (略) 第 * 号令公布, (略) 令第 * 号修正),第 * 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 (略) 、省级人 (略) (略) 门。 2.《关于做 (略) 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 * 〕 * 号)一、下放内容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略) 分产品类型的审批发证,委托下放 (略)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 * 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略) 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略) 令第53号公布, (略) (略) 、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正)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 (略) 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略) 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 * 〕 * 号)第五条:申请国产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略) 政许可申请表;(二)省 (略) 门出 (略) 审查意见;(三)企业标准;(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 (略) 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6.《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 )和《 (略) 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 )全文。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 (略) 分产品类型的审批发证(承接省卫计委下放项目) *** SP * | 具有相应资质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检测机构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二条: (略) 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 (略) 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略) 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 (略) 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 )和《 (略) 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 )全文。 | 收费,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7 | 饮用水供水单位水质检验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略) 、 (略) 令第53号发布, (略) (略) 、国家卫生计生委第31号修正)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略) 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 (略) 政 (略) (略) 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 (略) 、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 (略) (略) (略) 门负责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 * ﹞66号)第一条:(一)各 (略) 标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规范饮用水相关卫生许可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申请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应当要求集中式供水 (略) 水水质全分析检测报告。对水质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卫生许可申请,并将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略) 门。 3.《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 7)6预防性卫 (略) 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按本规范全项指标),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4.《 (略) 政许可管理办法》( * 年11月 (略) 令第38号发布 根据 * 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 (略) 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略) 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略) 门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 (略) 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工作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SP * | 具有相应卫生检验能力并且取得资质认定的卫生检验检测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二条: (略) 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 (略) 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收费,市场调节价( (略) :不收费) | 行政相对人 |
8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 | 1.( (略) 第 * 号令公布, (略) 令第 * 号修正),附件: (略) 决定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目录,第 * 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 (略) (略) 门。 2.《关于做 (略) 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 * 〕 * 号)一、下放内容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中部分产品类型生产企业的审批发证,委托下放 (略)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 (略) 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4.《消毒管理办法》( (略) 令第27号公布,国家卫生 (略) 令第18号修正)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 (略) 检验,不合 (略) 。第四十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消毒产品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毒理 (略) 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检验。 5.《 (略)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 * 〕 * 号)中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 (略) 所在 (略) 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第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 (略) 在 (略) 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十)消毒剂、消 (略) 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十二) (略) 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附件一第三条:检测报告要求生产企业应提供1年内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 6.《 (略)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 * 〕 * 号)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部分产品类型生产企业的审批发证) *** SP * -00 | 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二条: (略) 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 (略) 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收费,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9 | 出具护士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 1.《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略) 令第59号)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2.《关于做好 * 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医秘〔 * 〕 * 号)三、注册需提交材料(二)延续注册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3.《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 * 〕 * 号)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对象及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6. 二级及以上设立健康体 (略) 、 (略) 、 (略) 出具的申请人 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粘贴照片 1 张) | 市属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医护人员变更注册及护士延续注册 *** SP * -00 | 二级及以上设立健康体 (略) 、 (略) 、 (略) | 《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 * 〕 * 号)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对象及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6. 二级及以上设立健康体 (略) 、 (略) 、 (略) 出具的申请人 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粘贴照片 1 张) | 收费, (略) 实行政府指导价; (略) (略) 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10 | 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 | (略)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年3月 (略) 令第80号公布 根据 * 年1月19日国家卫生 (略) 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 (略) (略) 管理办法〉 (略) 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 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 (略) 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略) 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 (略) 馆、公共交通工 (略) (略) 卫生许可证管理。 “ (略) 经营 (略) (略) 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 (略) 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政部门公布。”第二十三条: (略) 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 (略) 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 (略) 图;(四) (略) 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 (略) 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 (略) 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略) (公园、 (略) 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 (略) 、酒吧、茶座除外)卫生许可 *** SP * | 具有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 《 (略)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略) 令第80号)第三十四条: (略) 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 收费,市场调节价( (略) :不收费)。 | 行政相对人 |
11 | 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略) 令第35号公布,国家卫生 (略) 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略) 令第35号公布,国家卫生 (略) 令第12号):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3.《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 * 〕42号)附件1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证合一执业登记程序,六、申请材料(十)资产评估报告。 注:实际工作中只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和变更登记、校验 *** SP * | 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 (略) 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 (略) 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 (略) 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 (略) 罚的评估师。《 (略) 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 (略) 形式,并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 收费,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12 | (略)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1.《 (略)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年3月 (略) 令第80号公布 根据 * 年1月19日国家卫生 (略) 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 (略) (略) 管理办法〉 (略) 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 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 (略) 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略) 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略) 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 (略) 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略) (略) 、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略) 一健康检查。 | (略) 卫生许可证(公园、 (略) 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 (略) 、酒吧、茶座除外) *** SP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SP * | 具有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 1.《 (略)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略) 令第80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令第8号修正)第十条: (略) 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 (略) 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略) (略) 、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略) 一健康检查。 | 收费, (略) 实行政府指导价; (略) (略) 调节价。( (略) :不收费) | 行政相对人 |
13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 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一的,由安全生 (略)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 (略) 所职业病 (略) 检测、评价的;。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 (略) 安全生 (略) 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 (略) 。职业卫生技 (略) 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 对建设单位未 (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 (略) 罚 | 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级、 * 级或 * 级资质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略) 办法》(国家 (略) 令第50号公布,国家 (略) 令第80号修正)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 (略) 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 * 级、 * 级、 * 级三个等级。 * 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 (略) 认可及颁发证书。 * 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 (略) 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 (略) 备案。 * 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 (略) 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 (略) 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 (略) 门报国家安全生产 (略) 进行登记。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14 | (略) 卫生检测 | 《 (略)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略) 令第80号)第十九条: (略) 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 (略) 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 (略) 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略) 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 (略) 馆、公共交通工 (略) (略) 卫生许可证管理。 (略) 经营 (略) (略) 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 (略) 卫生许可证(不含公园、 (略) 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 (略) 、酒吧、茶座)卫生许可 |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 | 《 (略) 卫生管理条例》( * 年4 (略) 发表并实施。 * 年2月6日根据《 (略)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略) 令第 * 号)第一次修改。 * 年4月23日根据《 (略)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略) 令第 * 号)第二次修改) (略) 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略) 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略) (略) 门负责制定。《 (略)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年3月 (略) 令第80号公布)第 (略) 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 (略) 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 (略) 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略) 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略) 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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