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环评字〔2024〕19号
广西藤县江 (略) :
你公司提交的《藤县江海顺新能源动力船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项目选 (略) 藤县濛江镇江权村(土产公司濛江站),建设地点中心坐标为111°44′47.895″E,23°28′13.990″N。结合广西梧州 (略) 对《报告书》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经审查,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104-*-04-01-*)为新建项目,项目总用地约*.6平方米,主要生产制造天然气船舶、油电混合动力船、游艇及安全节能环保内河、江海联运船舶。项目未批先建的主要建设内容为:11个船台、1#加工车间、2#加工车间、办公室及部分环保设施;后续建设内容为:固体废物暂存间、安装折叠式集气罩等相关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制造船舶约30艘,及年改造船舶10艘。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92.*元,占总投资的10.8%。
项目已由藤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产能由广西藤县濛江威文船厂已关闭的生产线转移,产能转移和产能说明已由藤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原藤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同意性意见。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浓度须达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二)项目产生的切割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密性试验废水循环使用,均不外排;试航废水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项目产生的初期雨水经处理后用于厂区内洒水降尘;厂区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及濛江镇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濛江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南面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藤县生态环境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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