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泸水市大兴地镇木楠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21日我局对《怒江州生态环境 (略) 大兴地镇木楠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21日-2024年8月2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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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出文日期 |
1 | 《怒江州生态环境 (略) 大兴地镇木楠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怒环审泸〔2024〕6号 | 2024年8月 21日 |
附件:《怒江州生态环境 (略) 大兴地镇木楠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怒环审泸〔2024〕6号)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