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关停或搬迁,遗留下来大量的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的建设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通知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的文件精神,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止建设地块性质变化带来新的环境问题,需要开展建设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贺州 (略) 决定对原广西 (略) 的建设地块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清土壤污染因子、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下阶段的工作建议。
一、调查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原广西 (略) 建设地块
占地面积:*m2
地理位置: (略) 八步区八达东路190号
本调查地块的责任主体及土地使用权人:贺州 (略)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原广西 (略) 地块现状为工业用地,调查地块用地性质见土地使用证明(附件3-4)。
未来规划:本调查地块由工业用地后期规划共分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园绿地、中小学用地,本次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开展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广西 (略)
调查由来和目的:本调查地块自1991至2015年为原 (略) 的生产用地,停产后一直闲置,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略) 发展规划,地块后期规划共分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园绿地、中小学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将转变为商住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园绿地等。对于用地性质发生变更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1年11月,广西 (略) 受贺州 (略) 委托,对原广西 (略) 地块土壤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1、历史沿革:本调查地块为原 (略) 的生产用地及堆渣场,该公司是我国首批利用亚洲银行贷款建设的"八五"重点项目之一,公司生产规模为年生产5万t/a全漂白硫酸盐商品木浆。1991年建厂以前,该地块均为莲塘镇美仪村集体土地,多为农用地、荒地;自1991年起至2015年为原 (略) 的生产用地。从2012年起,纸厂各车间*续停产后未再开工,由于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并进行资产了重组至今。
2、重点区域:根据制浆造纸工艺流程,厂区制浆生产线主要沿着厂区的中部从东往西分布,依次布置贮木场、备料车间(包括原料加工间和木片堆存场)、制浆车间、碱回收车间。其中贮木场位于厂区东面至厂界,备料车间在贮木场西面平行分布,制浆车间主要包括蒸煮、漂洗车间、抄浆车间和成品库,位于备料车间西面厂区中部,配套还分布有仪修车间及车间下的中心化验室、化工库、氮气库等。制浆车间西面为碱回收车间,西北面为露天煤场,由蒸发工段、燃烧工段和苛化工段组成。制浆车间北面和成品库东面为造纸厂预留用地,制浆车间南面为备品、备件仓库、木工房、电修车间、机械厂,再往南为给水净化站、空压站和制氧站、污水处理区域等。可能的污染物包括铜、镉、铬、铅、锌、镍、砷等重金属,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等。
3、调查期限:受贺州 (略) 委托,广西 (略) 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期间进行了本项目地块环境调查工作。
三、初步采样调查
1、土壤环境调查:共在地块内设置土壤采样点位16个(其中土壤钻孔采样点位15个,表层土采样点位1个)、底泥采样点位1个,土壤环境对照点位1个,共采集土壤样品48份,监测指标53项。初步采样分析数据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监测指标除了砷以外,各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样品检测砷含量在9.5~57.3mg/kg之间,S01小纸机生产车间、S05五金加工车间、S06污水处理站格栅/泵房的砷含量均超出了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范围,且超出本地土壤砷背景值(40mg/kg)。为此,对调查地块土壤、固体废物开展了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地块内共布设了16个采样点,地块外布设了5对照采样点,场内共采集了48个样品,所检测的砷、铜、镉、铅、汞、镍6项重金属指标均有检出,检出的铜、镉、铅、汞、镍5项浓度值均远远小于(GB 36600-2018)表1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小纸机车间、五金加工车间、污水处理站三处区域及场内其他点位中砷的浓度值为2.99~30mg/kg,也均低于本地土壤背景值40mg/kg。
本次补充调查采集了17个样品对8个项目进行检测,17个固废样品的浸出液指标浓度值均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标准值,因此不属于危险废物。抄浆车间、制浆车间、备料车间遗留固废经鉴别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但碱回收车间内的GF7、GF8、GF10中的3个样品pH值在6~9范围之外,以及白泥堆场中GF14~GF17的4个样品pH值在6~9范围之外。因此,碱回收车间及白泥堆场的固体废物归类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地下水环境调查:本次调查初步采样共布设了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其中1个对照点,共采集3个地下水样,常规测试项35项,地下水检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
3、厂区废水调查:本次调查在地块西南角(原污水处理站区域)低洼处汇集的废水布设了1个废水采样点位,监测指标13项,各项指标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2021)一级标准要求。
4、下一步工作建议:根据本次初步调查结果,地块内土样样品中S01-2、S05-1、S06-1的砷浓度值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且超出本地土壤背景值40mg/kg,因此,需要开展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地块内遗留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所列的对象,但在详细调查过程中,需对白泥堆场内的废渣进一步开展鉴别工作。
四、详细采样调查
1、详细调查阶段: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55个,采集土壤柱状样品共585组,对初步调查阶段土壤中超标的砷进行了检测。调查结果显示,土壤样品中砷指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在55个点位585个样品中砷均有检出,最高浓度103mg/kg。共11个点位的22个样品超背景值(40mg/kg),超标最大倍数2.58倍,无样品超第一用地管制值(120mg/kg),最大超标深度6.0m。地块砷超背景值土方量共计为8223.8m3。各土层超背景值分析显示,超背景值土壤最大面积在0-0.5m层,该土层面积共计3096.9m2。
2、地下水环境调查:共在地块及周边扩散区域设置11个地下水现状监测点位,共采集地下水水质样品7个。地下水监测指标为初步调查地下水污染指标包括pH值、浑浊度(NTU)、砷。监测结果显示,地下水各项检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总体而言,本调查地块并未受纸厂历史生产活动影响而导致地下水的污染。
3、白泥堆场遗留固体废物调查:初步调查阶段已对(生产区、白坭堆场)地块内遗留固体废物和污泥进行了采样分析,由于白泥堆场中固体废物堆存时间较长,具有连续性特征,且白泥等固体废物已被周边开发建设产生的弃土所覆盖。本次共在白泥堆场内设置了29个点位,采集白泥堆场遗留固体废物样品58个。结果显示,白泥废渣不具有危险特性,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该地块的遗留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堆场内遗留的白泥废渣总量为*.61m3,堆存范围及埋深详见附图3白泥堆场工程地质剖面图,全部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五、结论
原广西 (略) 地块土壤超背景值情况如下:共计11个点位的砷指标超标,最大超标深度为6.0m,超标土方量共计8223.8m3。地块内采集的9个地下水样品均未超标,总体而言,本调查地块并未受纸厂历史生产活动影响而导致地下水的污染。抄浆车间、制浆车间、备料车间遗留固体废物经鉴别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白泥堆场内遗留固体废物(白泥)总量为*.61m3,全部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底泥各监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残存废水各项指标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6-1996)的一级标准限值要求。
按照国家与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调查地块需进一步开展地块风险评估工作,确定地块土壤风险控制值、修复目标值,计算存在风险的土壤边界范围和土方量,为后期土壤修复或风险管控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