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 (略) :
你单位提交的《稷山县 (略) 产能减量置换升级改造项目申请取水工程或设施核验的请示》(稷铭福环字〔2024〕02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稷山县 (略) 产能减量置换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晋水审批决〔2021〕626号) (略) (略) 组织专家组出具的《稷山县 (略) 产能减量置换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核验意见》,经研究,准予对你单位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同意你单位产能减量置换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河津禹门口 (略) 稷山分公司地表水,职工生活用水水源为原批复的当地孔隙地下水;核准项目总取水量为423.#m3/a, 其中:生产取水量417.#m3/a (含炼钢取水量336.#m3/a、轧钢及带钢取水量75.#m3/a、发电取水量5.#m3/a), 职工生活取水量6.#m3/a。
二、你单位应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执行计量用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用水台账,按时缴纳水资源税;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提高输水系统管理水平,减少输水漏失,将年用水量和用水指标等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用水管理部门;同时要确保取用水在线计量设施及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自觉接受稷 (略) 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此批复可作为你单位产能减量置换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的依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
取水单位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个工作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稷 (略) 、行政审批 (略) 。
2024 年 12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