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12号
安徽摩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J,法定代表人曹传荣,地址 (略) 义安区经济开 (略) 。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安徽摩 (略) 存在接收年产废量超30吨企业产生的危废 (略) 外企业产生的危废,超核准经营范围和规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问题,最早时间是2023年3月31日接收铜陵有色股 (略) 产生的危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摩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摩 (略) 市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曹传荣的身份;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朱菲的身份;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俞渊的身份;
(5)安徽摩 (略)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6)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核发安徽摩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省厅同意核发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规定了经营类别、经营方式等;
(7)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核发的安徽摩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许可证编号为*,证明该公司经营危险废物类别核准情况;
(8)《关于核发安徽摩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审批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文号为铜环函【2023】89号。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函件明确限定安徽摩 (略) 危险废物的经营类别、经营规模、服务 (略) 行政区域内、不得收集产废量在30吨/年及以上的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的事实;
(9) (略) 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安徽摩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许可证编号为*,证明该公司经营危险废物类别 (略) 等核准情况;
(10)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委托朱菲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11)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委托俞渊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12)2024年3月7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关于2023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情况的通报》(皖环函【2024】208号)文件和安徽摩 (略) 2023年危险废物联单相关信息记录送达给企业并要求企业进行逐一核实;
(13)2024年3月7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安环总监俞渊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接收年产废量超30吨企业产生的危废 (略) 外企业产生的危废的事实,同时否认存在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的环境问题,最早时间是2023年3月31日接收铜陵有色股 (略) 产生的危废,并予以确认签字;
(14)2024年3月11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总经理朱菲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接收年产废量超30吨企业产生的危废 (略) 外企业产生的危废,同时否认存在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的环境问题,最早时间是2023年3月31日接收铜陵有色股 (略) 产生的危废,并予以确认签字;
(1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关于2023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情况的通报》(皖环函【2024】208号)文件复印件1份、《 (略) 2023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企业问题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规范环境管理现场评估组对该企业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评估时,该企业涉嫌存在小微收集试点单位管理不规范,超核准经营范围和规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以及大量精馏残渣、废酸等库内贮存,分类分区贮存落实不到位,废气收集、处理措施不完善的环境问题;
(16)《安徽摩 (略) 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与处置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审批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文号为铜环(义)审字【2022】10号;
(17)《安徽省生态环境 (略) 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批复》复印件1份,审批单位为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文号为皖环办复【2021】447号,证明省 (略) 生态环境局按照《 (略) 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
(1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80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接收年产废量超30吨企业产生的危废 (略) 外企业产生的危废的事实;
(19)铜陵有色股份 (略) 2022-2023年度危废管理计划各1份,年产7.*吨高精度铜合金棒型材项目环评报告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年产废量超30吨;
(20)安徽 (略) 2022-2023年度危废管理计划复印件各1份,《关于安徽 (略) 磷肥生产线节能降碳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年产废量超30吨;
(21)铜陵化工集团 (略) 2022-2023年度危废管理计划复印件各1份,《关于铜陵化工集团 (略) *t/a苯酐装置萘法技改及尾气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年产废量超30吨;
(22)义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说明》1份,证明安徽摩 (略) 位于义安经开区规划范围内,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2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0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5月6日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 (略) 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皖铜环(义)听通〔2024〕1 号),通知你公司举行听证会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你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会的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组织听证会,经听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略) 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规定,本案按《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8-2 无证或者未按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裁量标准,该表规定未按证从事经营活动裁量起点:25%;涉案危险废物总量:10吨以上裁量百分值为23%;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暂未处置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2次裁量百分值2%;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 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54%。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4%×*=*元;按《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3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裁量标准,该表涉案危险废物总量:10吨以上裁量百分值为30%;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暂未处置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2次裁量百分值3%;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 0%;案件总分值=38% ,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 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0+(200-50)×38%=*元。因《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年6月14日之前(含本日),处罚决定在2024年6月15日之后(含本日)作出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佰零*万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