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略) (略) 及相关人员
配合接管及清算告知书
(略) (略) 董事、监事高管有关人员:
(略) (略) 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2024)豫13破申9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河南方城凤裕 (略) 对被申请人 (略) 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2024)豫13破申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定方 (略) 审理。方 (略) 于2024年12月18日(2024)豫1322破6号决定书,指定南阳裕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略) (略) 管理人。
为履行管理人职责,依据《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真实、完整地向管理 (略) (略) 的资料及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一)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二)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全部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银行开户许可证:(三)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四)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五)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与债务人经营业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六)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审计、评估、网银、网银密码、网银支付器等资料;(七)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八)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九)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十)人事档案文件;(十一)电子数据和授权密码;(十二)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请你们在本告知发出 5日内将上述资料立即移交给管理人。对你们提供的资料,管理人将严格保管,仅用于破产清算一案。如果你们没有提供或未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积极补充完备。
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若你们拒不配合管理人接管, (略) 主要财产、印章、账簿、文书以及其他重要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提交不真实的财产情况说明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或者出现影响接管的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属于妨害破产清算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略)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