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4)条款内容:“投标人业绩(3分):投标人提供上三年度高标准农田电力工程业绩,每提供一项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附施工合同、中标通 (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媒介发布的 (略) 站截图、和与其相对应的 (略) 站截图,缺一项不得分)。”现更正为:“投标人业绩(3分):投标人提供上三年度高标准农田电力工程业绩,每提供一项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附施工合同、中标通 (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媒介发布的 (略) 站截图、和与其相对应的 (略) 站截图,缺一项不得分)。注:高标准农田项目业绩(建设内容需包含电力工程施工)、高标准农田电力工程业绩均予认可”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