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敏沁委员:
《 (略) 老楼旧房加装电梯工作难点与建议》(第*号)收悉。非常 (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读转来的建议内容,对照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情况
我市自2009年开展此项工作至2015年3月,已完成增设电梯近300台,财政资金已补贴170部电梯,补贴金额约3800万元,财政补贴政策惠及居民约1800户。
为更好的推进该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学的一项惠民举措, (略) 民广泛关注,我市高度重视。但由于此项工作较为复杂,牵涉面较广,政策性较强,为做好增设电梯工作,规范增设电梯工作的审批程序,《指导意见修订版》明确了增设电梯需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与审查、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根据简化便民原则,做好审批把关工作。
为更好的服务群众,方便增设电梯业主办理施工许可等基建手续,我局2015年5月26日印发《 (略) 建设局关于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事宜的通知》(厦建房〔2015〕25号),明确规定了业主在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过程中 (略)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等相关手续,均下放至住宅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同时,考虑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我局在相关施工手续的办理程序制定时,在不违背相关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申请增设电梯施工手续办理时均进行了简化,进一步方便了业主的申请办理。同时继续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持续加大老旧小区改造力度,指导各区在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时,因地制宜,推动改造片区的宜居度实现整体提升。老旧小区改造时,预留电梯加装空间、协调国网供电部门增设小区动力电源,并铺设动力电缆到各楼栋,为后续居民加装电梯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略) 加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有力 (略) 加装电梯的安全运行。一是强化监督管理。通过现场检查、维保质量抽查和维保单位等级评价等措施,提高对加装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是严格检验把关。 (略) 严格按照电梯检验规则对加装电梯安装实施监督检验,并每年实施定期检验,严把加装电梯安全技术关。三是加大安全宣传。通过制作播放安全宣传短片、组织开展培训教育等措施,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电梯安全常识,增强群众安全乘梯意识。 下一步将持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职责,落实对加装电梯的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强化安全宣传、执法检查等措施,督促加装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除完成日常技术审查外,还顺应有关国标调整及实施过程百姓的呼声,适时调整政策、提出工作优化建议。主要如下:
(一)不断放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日照准入条件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要,国家在《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 GB50180-2018)4.0.9条中规定“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电梯除外。”在4.0.9条的说明中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内容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能对相邻建筑及自身的日照造成遮挡,因此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进行优化设计,不得附加与电梯无关的任何其他设施,并应在征得相关利害人意见的前提下,把对相邻住宅建筑及相关住户的日照影响降到最低。”为此,我局积极响应有关要求,逐步放宽住宅增设电梯的日照准入条件。先后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9月16日、2021年6月28日出台《关 (略)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有关条文的通知》、《 (略)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三)以及《关于印发〈 (略)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四)〉的通知》,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日照标准低于厦门标准或者增设后日照恶化的”不得申请,进行逐步调整放宽:从 (略) 现行日照标准的申请到允许“对本梯户日照造成恶化、若受影响的业主知晓日照影响情况下仍然同意加装电梯并经书面公证的”申请,再到当前允许“对相邻建筑及本梯居住单元造成日照影响,若受影响的业主知晓日照影响情况下仍然同意加装电梯并经书面公证的”申请。
(二)不断便利相关事项办理
为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简化手续,我局对加装电梯仅行使行业部门技术指导职能,对加装电梯是否位于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符合日照要求等提出意见,无需像其他改扩建项目一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为加快相关手续办理,根据《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8号)精神要求,我局印发《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及其补充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96号)文,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且未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的增设电梯列入工规证豁免清单。
市财政局简化申报流程。通过收集相关主体反馈信息,会同各区对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协调机制、补贴申请等进行了优化调整。经调整后的业务流程,申报手续更加简便,时限大大缩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建设、管线迁移等补助。经统计, (略) 出台加装电梯财政补贴政策以来,市区财政已累计兑现加装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约6000万元。
(略) 增设电梯电梯工作的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就本辖区内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均大力扶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相关推动措施。如湖里区对申请增设电梯施工手续办理进行了简化,进一步方便了业主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即来即办,缩短增设电梯手续办理时限;同安区建设、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对涉及建设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同安区建设局已将此事项由行政许可改为服务事项,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海沧区针对居家养老人数多的住宅加装审批,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部门将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予以优先处理,缩短办理时限,同时对于居民加装电梯遇到管线需进行迁改的问题, (略) 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各管线单位予以配合。集美区政府提供代办单位名单供业主选择,提供技术咨询、设计、手续办理、施工安装、领取财政补贴等一条龙服务。
三、加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法律规定的宣导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宜居水平的一项惠民举措, (略) 民广泛关注,为更好的推动此项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引导业主按流程办理,《指导意见修订版》印发后,我局立即组织开展相关宣传解读工作,于2018年9月29日分别在《厦门日报》、《厦门晚报》、《海峡导报》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宣传解读,并在我局微信公众号、局网站就《指导意见修订版》政策进行了引导及解读。同时,将该《指导意见修订版》印发各区建设局,要求各区建设局根据简化便民原则,做好审批把关工作。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2021年3月15 (略) 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局共同印发《关 (略)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有关条文的通知》,就增设电梯表决人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并立即在局微信公众号、局网站发布,同时就相关政策调整进行了解读。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会商,推进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同时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培训,让代建单位、镇街及有关社区能够熟练掌握增设电梯的相关业务和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更 (略) 民服务,推进项目更快落地。
各区政府结合各自区实际情况,为方便居民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采取不同方法。如思明区利用“法制宣传日”、“规划下街道助力补短板”等专题活动,每月不定期到老旧小区进行实地勘查,开展增设电梯规划服务,多渠道宣传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湖里区政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在每个社区小区业委会、物业都有加装电梯的申请表格,申请程序说明及部分施工单位的联系方式、施工资质以便业主取用。
四、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主导作用,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
(一)强化属地街(镇)职责,完善矛盾处理机制
目前,我市增设电梯存在的主要矛盾及纠纷为增设电梯后带来的利益失衡,令高低层住户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导致无法通过审批建设,或建设过程中业主之间产生矛盾而停建。因此,增设电梯业主之间的协商 (略) 增设电梯纠纷工作的基本解决路径。
为此,本次《指导意见修订版》进一步强化了街道的属地作用和职责,要求由其负责增设电梯全过程(包括审批和施工等环节)业主间矛盾纠纷的调解,从基层实际入手解决一系列纠纷矛盾。具体规定如下:
u 若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要按照要求委托公证,并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u 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其他业主无异议的,街道应出具无异议情况说明;
u 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街道应当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无异议的,要出具调解无异议情况说明,调解后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的,街道也要出具调解异议情况说明。
《指导意见修订版》明确要求,街道在收到异议方提出的书面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应当启动调解工作,30个工作日内要出具调解情况说明。街道不积极主动组织调解工作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督办、问责。
(二)明确受损业主利益补偿方案,完善补偿机制
着眼于维护各方业主的基本权益,《指导意见修订版》保留了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增设电梯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指导意见修订版》也特别要求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应该包括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适当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以保护其他业主的权益。
其中,针对受损业主利益补偿的具体方案,相较于原政策,《指导意见修订版》 (略) 做法进行了补充:增设电梯应给予利益受损业主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从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原则上,第一层每户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总户数的数值,第二层每户补偿金额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
针对矛盾纠纷,各区持续加大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加大纠纷调处。如湖里区政府在街道、居委会、辖区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对加装电梯的惠民政策,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发动,重点利用街道辖区每季度的物业、业委会联席例会优势积极扩大宣传范围。社区随时提供场所给业委会召开协调会。并派专人对政策做解释、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将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纳入社区协商议事范围,由街道监督,社区居委会牵头,联合物业组织、社区居民通过民主协商,就费用分摊、补偿、电梯选型、日常管理维护等达成共识。思明区在日常审批工作中,对于居民异议较大的梯号,审批前召集相关专业人员现场勘察复核,发现存在结构安全或消防间距、疏散通道不满足要强制性规范时,督促设计单位及时进行修 改。同时要求审图所将增设电梯工程的结构安全及对原有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均纳入审查内容,在施工图审查结论中明确是否符合结构安全。电梯投用后,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强化督查检查,督促业主按照要求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以保证电梯正常运行;街道社区充分发挥基层精神和近邻党建作用,以党建引领居民自治为抓手,组建近邻大家庭,组织小区党支部、楼道党小组入户听取征集双方的意愿、意见,倾听了解居民需求,安抚安慰双方业主情绪,注重法、理、情相结合,循序渐进地引导业主之间多沟通多调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电梯安装协调机制,由街道为主做好思想动员、利益补偿等综合调解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专业问题予以指导、协调,街道社区与部门之间紧密联动、合力破解加梯过程中的疑难杂症。
五、拓宽增设电梯资金筹集渠道
(一)增设电梯资金筹集渠道
《指导意见修订版》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1.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2.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3.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4.已售公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
5.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自行协商出资比例。根据上述规定,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可依该意见相关规定办理。
(二)延续2015年以来的增设电梯财政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22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
补贴程序: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根据增设电梯《规划意见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在地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按照原政策规定实施的增设电梯,符合补贴条件的,仍可继续申请财政补贴。
(三)我市增设电梯财政补贴成效
据统计,截止2023年4月,我市已有约1800余梯完成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略) 出台加装电梯财政补贴政策以来,市区财政已累计兑现加装电梯财政补贴资金6000余万元, (略) 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作,便利居民生活出行。我局将 (略) 财政局的沟通对接,通过优化增设电梯政策不断推动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美化住宅环境。
六、明确管理使用责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指导意见修订版》已明确规定“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目前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项的申报手续中,已明确了增设电梯管理人(单位)主体此项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指导意见》职责分工,主要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增设电梯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长期以来,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略) 增设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有力 (略) 增设电梯的安全运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职责,落实对增设电梯的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增设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好电梯运行安全。
已将增设电梯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范围的,我局、各区建设行政部门 (略) 场监督部门,加大队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检查工作力度;增设电梯尚未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范围的, (略) 物业管理协 (略) 物业服务企业的宣传引导力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将增设电梯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履职履责工作。我局也将积极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各街道办(镇人民政府)、社区积极发挥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后续使用管理。您经深入调研, (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情况和现阶段存在的短板问题,提出了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持续开展的相关意见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和吸纳借鉴,供未来完善政策时借鉴参考。
领导署名:朱文彬
联 系 人:秦昕
联系电话:0592-*
(略) 建设局
2023年6月19日
黄敏沁委员:
《 (略) 老楼旧房加装电梯工作难点与建议》(第*号)收悉。非常 (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读转来的建议内容,对照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情况
我市自2009年开展此项工作至2015年3月,已完成增设电梯近300台,财政资金已补贴170部电梯,补贴金额约3800万元,财政补贴政策惠及居民约1800户。
为更好的推进该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学的一项惠民举措, (略) 民广泛关注,我市高度重视。但由于此项工作较为复杂,牵涉面较广,政策性较强,为做好增设电梯工作,规范增设电梯工作的审批程序,《指导意见修订版》明确了增设电梯需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与审查、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根据简化便民原则,做好审批把关工作。
为更好的服务群众,方便增设电梯业主办理施工许可等基建手续,我局2015年5月26日印发《 (略) 建设局关于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事宜的通知》(厦建房〔2015〕25号),明确规定了业主在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过程中 (略)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等相关手续,均下放至住宅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同时,考虑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我局在相关施工手续的办理程序制定时,在不违背相关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申请增设电梯施工手续办理时均进行了简化,进一步方便了业主的申请办理。同时继续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持续加大老旧小区改造力度,指导各区在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时,因地制宜,推动改造片区的宜居度实现整体提升。老旧小区改造时,预留电梯加装空间、协调国网供电部门增设小区动力电源,并铺设动力电缆到各楼栋,为后续居民加装电梯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略) 加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有力 (略) 加装电梯的安全运行。一是强化监督管理。通过现场检查、维保质量抽查和维保单位等级评价等措施,提高对加装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是严格检验把关。 (略) 严格按照电梯检验规则对加装电梯安装实施监督检验,并每年实施定期检验,严把加装电梯安全技术关。三是加大安全宣传。通过制作播放安全宣传短片、组织开展培训教育等措施,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电梯安全常识,增强群众安全乘梯意识。 下一步将持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职责,落实对加装电梯的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强化安全宣传、执法检查等措施,督促加装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除完成日常技术审查外,还顺应有关国标调整及实施过程百姓的呼声,适时调整政策、提出工作优化建议。主要如下:
(一)不断放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日照准入条件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要,国家在《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 GB50180-2018)4.0.9条中规定“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电梯除外。”在4.0.9条的说明中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内容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能对相邻建筑及自身的日照造成遮挡,因此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进行优化设计,不得附加与电梯无关的任何其他设施,并应在征得相关利害人意见的前提下,把对相邻住宅建筑及相关住户的日照影响降到最低。”为此,我局积极响应有关要求,逐步放宽住宅增设电梯的日照准入条件。先后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9月16日、2021年6月28日出台《关 (略)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有关条文的通知》、《 (略)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三)以及《关于印发〈 (略)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四)〉的通知》,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日照标准低于厦门标准或者增设后日照恶化的”不得申请,进行逐步调整放宽:从 (略) 现行日照标准的申请到允许“对本梯户日照造成恶化、若受影响的业主知晓日照影响情况下仍然同意加装电梯并经书面公证的”申请,再到当前允许“对相邻建筑及本梯居住单元造成日照影响,若受影响的业主知晓日照影响情况下仍然同意加装电梯并经书面公证的”申请。
(二)不断便利相关事项办理
为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简化手续,我局对加装电梯仅行使行业部门技术指导职能,对加装电梯是否位于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符合日照要求等提出意见,无需像其他改扩建项目一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为加快相关手续办理,根据《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8号)精神要求,我局印发《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及其补充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96号)文,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且未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的增设电梯列入工规证豁免清单。
市财政局简化申报流程。通过收集相关主体反馈信息,会同各区对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协调机制、补贴申请等进行了优化调整。经调整后的业务流程,申报手续更加简便,时限大大缩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建设、管线迁移等补助。经统计, (略) 出台加装电梯财政补贴政策以来,市区财政已累计兑现加装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约6000万元。
(略) 增设电梯电梯工作的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就本辖区内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均大力扶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相关推动措施。如湖里区对申请增设电梯施工手续办理进行了简化,进一步方便了业主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即来即办,缩短增设电梯手续办理时限;同安区建设、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对涉及建设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同安区建设局已将此事项由行政许可改为服务事项,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海沧区针对居家养老人数多的住宅加装审批,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部门将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予以优先处理,缩短办理时限,同时对于居民加装电梯遇到管线需进行迁改的问题, (略) 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各管线单位予以配合。集美区政府提供代办单位名单供业主选择,提供技术咨询、设计、手续办理、施工安装、领取财政补贴等一条龙服务。
三、加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法律规定的宣导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宜居水平的一项惠民举措, (略) 民广泛关注,为更好的推动此项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引导业主按流程办理,《指导意见修订版》印发后,我局立即组织开展相关宣传解读工作,于2018年9月29日分别在《厦门日报》、《厦门晚报》、《海峡导报》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宣传解读,并在我局微信公众号、局网站就《指导意见修订版》政策进行了引导及解读。同时,将该《指导意见修订版》印发各区建设局,要求各区建设局根据简化便民原则,做好审批把关工作。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2021年3月15 (略) 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局共同印发《关 (略)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有关条文的通知》,就增设电梯表决人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并立即在局微信公众号、局网站发布,同时就相关政策调整进行了解读。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会商,推进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同时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培训,让代建单位、镇街及有关社区能够熟练掌握增设电梯的相关业务和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更 (略) 民服务,推进项目更快落地。
各区政府结合各自区实际情况,为方便居民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采取不同方法。如思明区利用“法制宣传日”、“规划下街道助力补短板”等专题活动,每月不定期到老旧小区进行实地勘查,开展增设电梯规划服务,多渠道宣传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湖里区政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在每个社区小区业委会、物业都有加装电梯的申请表格,申请程序说明及部分施工单位的联系方式、施工资质以便业主取用。
四、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主导作用,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
(一)强化属地街(镇)职责,完善矛盾处理机制
目前,我市增设电梯存在的主要矛盾及纠纷为增设电梯后带来的利益失衡,令高低层住户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导致无法通过审批建设,或建设过程中业主之间产生矛盾而停建。因此,增设电梯业主之间的协商 (略) 增设电梯纠纷工作的基本解决路径。
为此,本次《指导意见修订版》进一步强化了街道的属地作用和职责,要求由其负责增设电梯全过程(包括审批和施工等环节)业主间矛盾纠纷的调解,从基层实际入手解决一系列纠纷矛盾。具体规定如下:
u 若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要按照要求委托公证,并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u 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其他业主无异议的,街道应出具无异议情况说明;
u 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街道应当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无异议的,要出具调解无异议情况说明,调解后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的,街道也要出具调解异议情况说明。
《指导意见修订版》明确要求,街道在收到异议方提出的书面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应当启动调解工作,30个工作日内要出具调解情况说明。街道不积极主动组织调解工作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督办、问责。
(二)明确受损业主利益补偿方案,完善补偿机制
着眼于维护各方业主的基本权益,《指导意见修订版》保留了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增设电梯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指导意见修订版》也特别要求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应该包括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适当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以保护其他业主的权益。
其中,针对受损业主利益补偿的具体方案,相较于原政策,《指导意见修订版》 (略) 做法进行了补充:增设电梯应给予利益受损业主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从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原则上,第一层每户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总户数的数值,第二层每户补偿金额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
针对矛盾纠纷,各区持续加大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加大纠纷调处。如湖里区政府在街道、居委会、辖区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对加装电梯的惠民政策,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发动,重点利用街道辖区每季度的物业、业委会联席例会优势积极扩大宣传范围。社区随时提供场所给业委会召开协调会。并派专人对政策做解释、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将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纳入社区协商议事范围,由街道监督,社区居委会牵头,联合物业组织、社区居民通过民主协商,就费用分摊、补偿、电梯选型、日常管理维护等达成共识。思明区在日常审批工作中,对于居民异议较大的梯号,审批前召集相关专业人员现场勘察复核,发现存在结构安全或消防间距、疏散通道不满足要强制性规范时,督促设计单位及时进行修 改。同时要求审图所将增设电梯工程的结构安全及对原有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均纳入审查内容,在施工图审查结论中明确是否符合结构安全。电梯投用后,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强化督查检查,督促业主按照要求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以保证电梯正常运行;街道社区充分发挥基层精神和近邻党建作用,以党建引领居民自治为抓手,组建近邻大家庭,组织小区党支部、楼道党小组入户听取征集双方的意愿、意见,倾听了解居民需求,安抚安慰双方业主情绪,注重法、理、情相结合,循序渐进地引导业主之间多沟通多调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电梯安装协调机制,由街道为主做好思想动员、利益补偿等综合调解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专业问题予以指导、协调,街道社区与部门之间紧密联动、合力破解加梯过程中的疑难杂症。
五、拓宽增设电梯资金筹集渠道
(一)增设电梯资金筹集渠道
《指导意见修订版》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1.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2.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3.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4.已售公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
5.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自行协商出资比例。根据上述规定,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可依该意见相关规定办理。
(二)延续2015年以来的增设电梯财政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22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
补贴程序: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根据增设电梯《规划意见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在地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按照原政策规定实施的增设电梯,符合补贴条件的,仍可继续申请财政补贴。
(三)我市增设电梯财政补贴成效
据统计,截止2023年4月,我市已有约1800余梯完成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略) 出台加装电梯财政补贴政策以来,市区财政已累计兑现加装电梯财政补贴资金6000余万元, (略) 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作,便利居民生活出行。我局将 (略) 财政局的沟通对接,通过优化增设电梯政策不断推动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美化住宅环境。
六、明确管理使用责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指导意见修订版》已明确规定“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目前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项的申报手续中,已明确了增设电梯管理人(单位)主体此项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指导意见》职责分工,主要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增设电梯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长期以来,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略) 增设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有力 (略) 增设电梯的安全运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职责,落实对增设电梯的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增设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好电梯运行安全。
已将增设电梯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范围的,我局、各区建设行政部门 (略) 场监督部门,加大队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检查工作力度;增设电梯尚未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范围的, (略) 物业管理协 (略) 物业服务企业的宣传引导力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将增设电梯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履职履责工作。我局也将积极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各街道办(镇人民政府)、社区积极发挥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后续使用管理。您经深入调研, (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情况和现阶段存在的短板问题,提出了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持续开展的相关意见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和吸纳借鉴,供未来完善政策时借鉴参考。
领导署名:朱文彬
联 系 人:秦昕
联系电话:0592-*
(略) 建设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