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 (略) :
营业执照( (略) 会信用代码): *** 08T
地址:凤城市边门镇边门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孙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 (略) 生态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两项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 (略) 理设施,生产车间未密闭,生产中有恶臭气体直接外排污染环境空气。
2、锅炉烟囱高度约18米,未达到项目验收意见要求烟囱30米的高度,即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营业执照》等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丹环凤城罚告字[2022] (略) )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略) 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均未提出,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存在的上述两项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 (略) 存在的两项违 (略) (略) 理如下:
1、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略) (略) 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 万元(¥ *** 元)。
2、对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略) (略) 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 万元(¥ *** 元)。
限你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 (略) 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持《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完成罚款的缴纳。联系电话: ***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丹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元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 (略) 强制执行。
丹东 (略)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