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不盖公章版)(梅环蕉审〔2024〕23号)关于蕉岭县豆制品综合利用一体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 | 梅环蕉审[2024]23号 | 2024-11-11 | 广东 (略) | (略) 蕉岭县三圳镇梅州蕉华产业转移工业园通用标准厂房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 联系地址:蕉 (略) 108号,邮编:# 联系电话:0753—# 传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