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 (略) 、委属(管)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贯彻执行《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我委对截至2024年11月1日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废止1件,继续有效37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通知实施前已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方针政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不符合当时起自动失效。
附件:附件1: (略) 发改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wps
附件2: (略) 发改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wps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