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盂 (略) 盂县夫城口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报告书批复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由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2年9月24日在盂县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会上专家提出了审查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山西 (略) 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了补充修改,我局原则上同意专家意见和结论。
二、该项目电站为已建成电站,位于盂县夫城口村,拦河坝位于夫城口村北1.1km处,电站位于孙家口村西北300米处。拦河坝地理位置为东经113°15′26.120″,北纬38°26′10.565″,电站地理位置为东经113°15′43.836″,北纬38°25′54.347″。该电站主要由引水工程、电站工程以及尾水工程三部分组成,引水工程拦河坝全长120m,坝体总高度5m,引水渠布设冲沙闸及进水闸,进水闸后接引水渠道,引水渠道后接入引水隧洞,后设渐变段与前池相接,引水渠道长280m,引水隧洞长 320 米。水电站枢纽布置前池、压力钢管及水电站厂房,主厂房下游侧设尾水渠,与电站尾水管相连,尾水渠与前池泄槽合并后接下游河道。该电站为无调节引水式水电站,设计水头19米,引水流量11m3/s,装机总容量为2×800kw,取水量为1200万m3/a,退水量为3万m3/d。设计平均年发电量1300万kW·h,年利用小时数2746h。总投资86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万元,占总投资的6.14%。
三、在工程实施中,必须保证《报告书》规定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和污染防治对策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在实施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水电站施工建设过程中,针对运输车辆、机械设备运行废气;凿裂、钻孔、露天爆破粉尘;砂石料加工系统粉尘以及道路扬尘等,采取了严禁随地随处乱挖乱放、尽量控制开挖面、运输粉状施工材料的车辆加遮盖物、经常在作业区域洒水、凿岩机的人员配戴防尘口罩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未发生大气污染投诉事件。
运营期: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无生产废气产生。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废水主要是基坑废水、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期间产生的基坑废水采用沉淀法进行处理;砂石料冲洗、混凝土搅拌、机械修配以及汽车修理等生产废水采用自然沉淀处理;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周边区域绿化及降尘等综合利用,不得排入水体;修建防渗旱厕,用堆肥方式处理施工人员的生活废水,堆肥用做电站周围绿化肥料。
运营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管理人员生活废水和电站运行产生废水。要求生活污水经厂内生活污水管道收集至化粪池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发电机径向推力轴承冷却器、发电机径向导轴承冷却器及水轮机水导轴承冷却器排水,直接排入尾水渠道;引水发电后尾水全部退回滹沱河。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主要对化粪池、危险废物暂存间等按环评要求做好防渗,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严格落实固体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弃渣、生活垃圾。该电站弃渣运至当地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进行统一处置,生活垃圾主要集中收集至项目区垃圾桶,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来自水电站工作人员生活垃圾、水电站格栅打捞垃圾、废润滑油、废变压器油等。要求生活采取垃圾桶集中收集后,委托专业清运人员,定期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电站格栅打捞垃圾,配备相应的打捞工具,打捞搜集的漂浮物运至坝区的垃圾转运站,每周定期清运至附近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废润滑油、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账,定期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噪声主要是施工机械噪声、施工爆破噪声。施工单位采取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施工人员佩戴防噪耳塞、施工场地安装临时挡板”等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未发生噪声扰民、噪声污染投诉事件。
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发电机、空压机、各类泵等产生的噪声,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挠性橡皮接头、基础减振、室内安装、合理布局等措施隔声降噪,同时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严禁施工人员非法滥砍滥伐林木,减轻了施工对当地*生动植物的影响;弃渣场周围设置了挡渣墙、截水沟和排水沟,避免了流失造成水质污染和影响鱼类栖息环境。
运营期:水电站在坝体右侧设置冲砂闸门控制下泄,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为0.652m3/s,满足生态用水需要水量的要求。冲砂闸处增设一套流量监控设备,实时监控下泄生态用水流量情况。严格按照下泄最小生态流量的要求运行,确保河流不存在减脱水情况。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项目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规划、土地、安全、消防等相应手续,且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后,方可实施。
六、你单位在项目建设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你单位应自觉接受、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