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 始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始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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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始兴 (略) 场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 | |||
建设地址 | 始兴县太平镇原石湖公园 | |||
建设规模 | 中型工程 | 合同价格 | 1520.6166 | 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湖南中核 (略) | |||
设计单位 | 广东 (略) | |||
施工单位 | 广 (略) | |||
监理单位 | 广东 (略)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雯菲、刘春城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罗辉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钟杨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杨未 | 总监理工程师 | 罗成文 | |
合同工期 | 2022.08.15 ~ 2024.01.31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据该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还包括始兴县 (略) ,即始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始兴县 (略) 共为建设单位。 质量监督注册号:始建质监2023-26号;安全监督注册号:始建安监2023-26号。 本次报建始兴 (略) 场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潘兆平。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