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
编号:郎烟专[ 2022 ]收回第140号
王万鹏: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或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你单位)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收回的理由是: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规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 (略) 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郎溪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