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18年5月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5月4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通讯地址: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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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无心车床、二辊矫直机加工项目 | 烟台高新区经七路1号 | 烟台航健 (略) | 青岛 (略) | 项目位于烟台高新区经七路1号,在现有厂房内进行生产,项目占地面积13144.65m2。 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万元。 | 1.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食堂油烟、机加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抛丸产生的抛丸粉尘、喷漆过程产生的废气。食堂油烟通过安装油烟净化器(净化效率≥85%),油烟的排放量、排放浓度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小型规模油烟排放浓度小于1.5mg/m3的要求;机加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收尘装置处理后进行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抛丸产生的抛丸粉尘通过一根16m高的排气筒(1#)高空排放,需满足《 (略)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同时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中排放速率要求;喷漆在喷漆房内进行,喷漆房配备“过滤棉+活性炭吸附+UV光氧催化”有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废气由16m高的排气筒排出,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2.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 3.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加工过程中铣床、钻床、焊机、抛丸机、风机等生产设备,通过对整个喷漆房及车间采用全封闭设计,并采用具有效隔音、隔热、防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基础减震、隔声降噪、加强管理等措施,防止噪声外泄影响周围环境。 4.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下脚料、焊渣等,经收集后外售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废切削液(含铁屑)、废润滑油、废桶、废活性炭等,存放至危险废物暂存间,要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措施,并委托具有相关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