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
江西省修 (略) 已根据中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江西中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27日指定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中 (略) 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产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同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债务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18日14时30分在江西省修 (略) 第五审判庭召开,届时必须准时到场。
特此通知
江西中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