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政府: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10月2日陕政土批〔2024〕767号批复,现就你县国能潼关新能源共享储能项目建设用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县国土空间规划方案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城关街 (略) 永丰塬村等有关村组1.6964公顷集体农用地(均为园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将上述转用后的1.6964公顷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
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6964公顷。由你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以出让方式,用于国能潼关新能源共享储能项目建设。
四、有关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公告及其他未尽事宜,按你县上报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范围和面积以测量成果图、表为准,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你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实施征地,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公开征地信息,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024年11月
抄送:潼关县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