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库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水、电、暖及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2、 (略) 内机械设备包括皮带输送机、滚筒式清理筛、多功能扒谷机等,承租方负责维修及养护,如损坏需照价赔偿。 3、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粮库及其附属设备,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及水电使用安全工作,如果发生火灾及电气事故应负全责。所租粮库的结构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动,如果人为损坏、擅改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粮库及其附属设施(如门、窗、楼梯等)损坏或发生故障,需负责维修还原及赔偿损失。 4、出租方与承租方如果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等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5、承租方必须严格履行《粮库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不得转让、外租。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粮库转租他人或进行非法活动,存放危险品影响公共安全等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6、租赁期满,租赁关系自然解除,出租方有权收回粮库,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后五日内搬离。租赁期满后不归还粮库的,除补交租金外,应赔偿违约金。承租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粮库时,应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7、如最终承租方为非原租户,原租户需在15日内搬离并按原有合同的约定将租金支付至搬离日期。 8、经营范围用于粮食经营,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 9、最终承租方需接纳原职工1名,职工工资及社保由承租方承担,职工社保应按季度交由出租方,由出租方统一交纳。 10、原租户在同等承租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且需要提供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