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县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效支撑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3〕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处置办法所指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县域内村委会办公、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村)办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农村集体存量土地。
第三条本处置办法适用于我县试点前已形成并经第二次或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造成无法办理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
对上述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前不适用本处置办法: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四条对适用本处置办法的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能登尽登、守住底线”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分阶段积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完善登记发证条件,力争做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登尽登”。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
第五条村委会办公、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村)办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对于我县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按照以下不同情形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办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或镇(村)办企业占用集体土地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由土地所有权人负责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出具证明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15天无异议后,报所在镇(街道)审核,属认定合法使用的,确认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办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或镇(村)办企业占用集体土地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由土地所有权人负责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出具证明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15天无异议后,经所在镇(街道)审核,认定合法使用的,报县政府审定后,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办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或镇(村)办企业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权人负责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国土空间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的,按照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补缴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由土地所有权人出具证明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15天无异议后,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并出具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对于我县2009年12月31日后至陕西省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试点工作开展前,已形成并经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按照以下不同情形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后,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办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现状为建设用地,并且国土空间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由土地所有权人负责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出具证明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15天无异议后,经所在镇(街道)审核,认定为合法使用的,报县政府审批后,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后,镇(村)办企业占用集体土地,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现状为建设用地,并且国土空间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的,按照项目建设用地时的规定和标准予以依法查处,补缴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由土地所有权人出具证明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15天无异议后,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或经依法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处置办法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按照以下不同情形确认,并在村委会出具证明中体现,一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15天无异议后确定。
(一)属于村自建自用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原用途为学校或其它形式的教育用地,因各种原因目前并未用于教育或者闲置的,经县政府确认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集体经济组织。
(三)原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已经撤销、合并的,或集体土地已由农民集体依法收回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集体经济组织。
(四)属于村与其他单位合作建设且由非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管理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实际管理单位,如用途发生变化,则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按照本处置办法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面积、具体用地时间按照如下方式初步确定,并在村委会出具证明中体现,一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15天无异议后确定。
(一)有批准土地用途的,按照批准用途确定土地用途;无批准土地用途的,按照现状用途确定土地用途。
(二)土地面积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规程》等相关规定测量。
(三)具体用地时间由所在地镇(街道)调查且经县政府核实后确定。
第十条按照本处置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县政府出具的同意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文件作为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第十一条按照本处置办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所在镇政府或县政府确认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三条本处置办法未尽事项,按中、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处置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略) 试点工作结束;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