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崖机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法定代表人:陈*云,地址:邢塘街道办事处临庐产 (略) ***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 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 (略) 食品机械零部件生产线技改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食品机械零部件生产线技改项目已建成,安装有熔化炉、低压铸造机等设备,设备已基本安装完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食品机械零部件生产线技改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食品机械零部件生产线技改项目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取得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属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你公司临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政分中心临经技[2024]5号),认定该公司“食品机械零部件生产线技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52.*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安徽云崖机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云崖机 (略) 主体资格。
2.2024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食品机械零部件生产线技改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4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食品机械零部件生产线技改项目总投资额认定。
4.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你公司食品机械零部件生产线技改项目建设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节选)。证明:你公司技改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6.你公司原临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技改前项目履行的手续。
7.你公司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及技改项目备案材料3份。证明:你公司食品机械零部件生产线技改项目备案手续及总投资额认定。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14号 )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外0%,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3%,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0%+5%+3%)×*×5%=28%×*×5%=*元,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财政局,账号:**。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