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近期,我局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停用或注销手续; (略) 依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10项第三款规定,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将上述单位的特种设备状态,相应予以停用或者注销登记。(停用及注销的设备清单见附件)有关单位对停用或者注销设备有异议的,请于公告后10 (略) (略) 场 (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相关设备使用登记证将作停用或者永 (略) 理。
联系人:张老师 电话:* 地址: (略) 兴业大道二号行政服务中心B441室
(略) (略) 场 (略)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
停用及注销特种设备清单
序号 | 使用单位 | 设备名称 | 设备识别码 | 设备代码 | 变更内容 |
1 | 宁 (略) |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 BQ* | ** | 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