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水清 (略) 编制的《年产1800吨驼奶粉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第十二师二二二团(北亭镇) (略) 28号。项目区北侧为 (略) ,东、西、南侧均为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53′25.435″,北纬44°17′25.154″。
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47.9亩,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库房、办公楼、宿舍楼等配套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建设驼奶粉生产线4条,年产驼奶粉1800吨/年。设备及容器冲洗配套建设1座盐酸储罐和1座NaOH储罐,容积均为1立方米。生产采用燃气锅炉供热,建设4吨/小时燃气锅炉1台。冬季供暖采用空调。配套建设有一座200m3/d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为“气浮+水解酸化+SBR”。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技术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和风险防控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内容。
三、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落实“七个百分百”扬尘污染防治 (略) 常态化清洁措施,拉运散装物料的车辆加盖篷布,防止散落。施工结束后,做好场地平整和生态恢复。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锅炉废气、干燥粉尘及污水处理站恶臭。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处理后经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限值,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开展自治区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干燥废气集中收集后,经“负压吸附+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5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值。
污水处理站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项目设置封闭车间,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设备冲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蒸发冷凝水和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并排入二二二团团部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四3级标准限值。
(四)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废离子交换树脂及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回收。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回用。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同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落实固废临时贮存点的防渗、防溢散、防臭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废酸,废碱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项目区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置,危废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标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五、建设及运营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加强生产及配套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NOx 0.56 t/a,从十二师十四五减排中倍量替代分别1.12 t/a。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及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七、本批复有效期五年,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项目所属辖区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分送以上监督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 (略) 新 (略) 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
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