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解化 (略) :
你公司报批的《云南解化 (略) 解化搬迁转型升级建设50万吨合成氨及下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开远产业园区小龙潭化工园区,总占地面积*.3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50万吨/年合成氨装置(含气化装置、净化装置、氨合成装置、制氧能力55000立方米/小时空分装置)、50万吨/年尿素装置、54万吨/年硝酸装置(含搬迁27万吨/年硝酸生产线A和新建27万吨/年硝酸生产线B)、55万吨/年硝酸铵装置(含搬迁20万吨/年硝酸铵生产线A和新建35万吨/年硝酸铵生产线B)、60万吨/年水溶性复合肥装置(含30万吨/年硝基复合肥生产线和30万吨/年尿基复合肥生产线),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含为园区代建的动力中心3×19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辅助生产设施和生活福利设施等。
二、该项目不属于限制类且符合开远小龙潭化工园区布局规划,项目被列入《 (略) 2020年产业发展“双百”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和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名单的通知》(云发改产业〔2020〕866号)中先进制造业的重点培育企业和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名单,被列入《 (略) 2021年“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 (略) 2 (略) 级重大项目清单》和《 (略) 2023年度“重中之重”项目清单》中的重点项目,项目 (略) 发改委审查通过, (略) 发展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代码:2204-*-04-01-*),项目总投资*.1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72万元,环保投资约占建设投资的6%。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红河州生态环境工程管理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项目实施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减轻,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清洁生产要求。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单位能耗、资源综合利用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二)按《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建设,禁止擅自增加生产装置及主要生产设备导致产能扩大。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
气化装置预干燥原煤仓排放气、原煤预干燥排放气、硅石仓排放气及磨前原煤仓排放气等含尘气体经袋式除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由34米~54米高排气筒排放;磨煤干燥排放气采用清洁燃料,经袋式除尘和低氮燃烧器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 -2015)表4加热炉标准后由100米高排气筒排放;粉煤加压及输送排放气经袋式除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 -2015)表6标准后由100米高排气筒排放;渣锁斗及捞渣机排放气、真空闪蒸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后分别由15米和40米高排气筒排放。
净化装置低温*醇洗单元尾气洗涤塔放空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 -2015)表6标准后由105米高排气筒排放。
尿素装置酸洗塔排放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由75米高排气筒排放;造粒塔尾气经洗涤加除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由94米高排气筒排放。
硝酸装置两条硝酸生产线稀硝酸生产尾气经SCR脱硝达到《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 表5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后由两根95米高排气筒排放。
硝酸铵装置两条硝酸铵生产线A/B蒸发冷凝器不凝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后由两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
水溶性复合肥装置尿基复合肥生产线排放气和硝基复合肥生产线排放气经袋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及除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由两根125米高排气筒排放。
储运工程的转运站排气筒、破碎楼排气筒、尿素包装废气、尿基复合肥包装废气、硝基复合肥包装废气等含尘气体经袋式除尘器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由15米-30米高排气筒排放。
动力站原煤仓、灰库及硫酸铵包装排放气等含尘气体经袋式除尘器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由6根40米、3根25米及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经氨法脱硫、SNCR+SCR脱硝、布袋加湿式除尘达到环发[2015]164号《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后由150米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除臭系统排放气经一级喷淋洗涤塔+生物处理+除湿器+一级活性炭吸附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完善原料煤、燃料煤等堆场的封闭措施,*醇储罐采用内浮顶罐,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采用加盖密闭收集处理等,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要求限值。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节约用水、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措施。项目在装置内设置废水预处理:气化装置设置渣水处理单元,渣水先通过高压闪蒸+低压闪蒸+真空闪蒸解析出溶解的气体,再通过絮凝沉淀将渣水分离,大部分灰水回用,部分灰水送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净化装置变换单元设置汽提塔,对工艺冷凝液和洗氨水进行蒸汽汽提处理,汽提后工艺冷凝液返回气化装置利用;低温*醇洗单元设置*醇/水分离塔,回收*醇并降低外排废水的*醇浓度;尿素装置设置工艺冷凝液处理设施,采用水解解吸工艺回收工艺冷凝液中的尿素、氨等物料,外排的解吸水送脱盐水站利用;硝酸铵装置设废水预处理设施,采用电渗析法处理回收工艺废水中的氨氮及硝酸铵,并降低外排废水中的氨氮、硝酸根浓度,处理后的废水排至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项目设置全厂污水处理站和回用水站。污水处理站处理用于处理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及装置地坪冲洗水等,设计处理规模300m3/h,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工艺+改良型SBR+反硝化滤池”工艺,处理后尾水再进回用水站进一步处理;回用水站用于处理循环水站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水、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尾水,设计处理规模800m3/h,处理采用“混凝沉淀+BAF+超滤+一级反渗透+二级反渗透”工艺。回用水水质应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中再生水水质指标,其余污水经“臭氧氧化+BAF”工艺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表2间接排放后(如有硝酸装置工艺废水排放时,同时执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表2间接排放,并从严执行标准中相关限值)排入开远小龙潭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在开远小龙潭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前,项目废水不得外排。
(五)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做好项目污染防治区划分,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的防渗层厚度、渗透系数等参数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防渗施工应做好相关监理或记录影视资料;加强项目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设置监测井定期进行跟踪监测,若发现水质异常,须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并 (略)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协调解决。
(六)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厂内及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设置土壤监测点定期进行跟踪监测。
(七)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八)做好固废分类收集和暂存处置。项目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库,用于各装置及设施排放的废催化剂、废液、被污染的过滤介质等危险废物在外送第三方前的临时存放。在厂区东北侧,气化装置北侧配套建设1座全封闭式中间渣场,用于临时存放气化粗渣和细渣、锅炉粗渣以及属于一般工业固体的废催化剂、废瓷球、废过滤剂、化学污泥等;气化粗渣和细渣、锅炉的灰渣可作为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原料进行综合利用,企业按现有工程的处理模式与相关建材企业签订接收协议,当综合利用不畅时,送园区渣场堆存处理;项目产生的无回收利用价值的废催化剂、废液、粘有污染物的过滤介质、含杂质的化学品等,送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和处理。
危废暂存库、中间渣场应分别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要求进行建设。建立健全危废进出管理台账,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九)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事故排放污染收集系统,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加强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严格落实厂区及周边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你公司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园区雨水收集设施等建设,以有效防止事故泄漏物和消防水等进入园区外环境。
(十)你公司应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时,在项目设置的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定、区域削减各项措施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要求。根据《报告书》,项目建成后,新增大气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初步核定为氮氧化物361.30吨/年、二氧化硫103.15吨/年、烟/粉尘241.17吨/年、挥发性有机物93.41吨/年,其他污染物排放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控制。根据《云南解化 (略) 解化搬迁转型升级建设50万吨合成氨及下游项目主要废气排放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和开远分局有关该项目污染物总量的意见,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来自于停产及搬迁云南解化 (略) 解化的部分现有工程,结合现有工程停产及搬迁项目的内容、排污许可及核算结果,现有工程停产及搬迁项目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557.26吨/年、二氧化硫915.23吨/年、烟/粉尘409.8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00.07吨/年。
请你公司认真落实《云南解化 (略) 解化搬迁转型升级建设50万吨合成氨及下游项目主要废气排放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及相关承诺,各项区域削减措施未完成前不得投入生产或试车。
五、落实环境监测及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报告书》要求,制定并完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六、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在项目完成建设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并按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九、你公司收到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开远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相关手续。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你公司应依法依规办理,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请开远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3年12月11日
云南解化 (略) :
你公司报批的《云南解化 (略) 解化搬迁转型升级建设50万吨合成氨及下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开远产业园区小龙潭化工园区,总占地面积*.3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50万吨/年合成氨装置(含气化装置、净化装置、氨合成装置、制氧能力55000立方米/小时空分装置)、50万吨/年尿素装置、54万吨/年硝酸装置(含搬迁27万吨/年硝酸生产线A和新建27万吨/年硝酸生产线B)、55万吨/年硝酸铵装置(含搬迁20万吨/年硝酸铵生产线A和新建35万吨/年硝酸铵生产线B)、60万吨/年水溶性复合肥装置(含30万吨/年硝基复合肥生产线和30万吨/年尿基复合肥生产线),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含为园区代建的动力中心3×19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辅助生产设施和生活福利设施等。
二、该项目不属于限制类且符合开远小龙潭化工园区布局规划,项目被列入《 (略) 2020年产业发展“双百”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和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名单的通知》(云发改产业〔2020〕866号)中先进制造业的重点培育企业和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名单,被列入《 (略) 2021年“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 (略) 2 (略) 级重大项目清单》和《 (略) 2023年度“重中之重”项目清单》中的重点项目,项目 (略) 发改委审查通过, (略) 发展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代码:2204-*-04-01-*),项目总投资*.1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72万元,环保投资约占建设投资的6%。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红河州生态环境工程管理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项目实施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减轻,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清洁生产要求。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单位能耗、资源综合利用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二)按《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建设,禁止擅自增加生产装置及主要生产设备导致产能扩大。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
气化装置预干燥原煤仓排放气、原煤预干燥排放气、硅石仓排放气及磨前原煤仓排放气等含尘气体经袋式除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由34米~54米高排气筒排放;磨煤干燥排放气采用清洁燃料,经袋式除尘和低氮燃烧器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 -2015)表4加热炉标准后由100米高排气筒排放;粉煤加压及输送排放气经袋式除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 -2015)表6标准后由100米高排气筒排放;渣锁斗及捞渣机排放气、真空闪蒸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后分别由15米和40米高排气筒排放。
净化装置低温*醇洗单元尾气洗涤塔放空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 -2015)表6标准后由105米高排气筒排放。
尿素装置酸洗塔排放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由75米高排气筒排放;造粒塔尾气经洗涤加除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由94米高排气筒排放。
硝酸装置两条硝酸生产线稀硝酸生产尾气经SCR脱硝达到《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 表5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后由两根95米高排气筒排放。
硝酸铵装置两条硝酸铵生产线A/B蒸发冷凝器不凝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后由两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
水溶性复合肥装置尿基复合肥生产线排放气和硝基复合肥生产线排放气经袋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及除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由两根125米高排气筒排放。
储运工程的转运站排气筒、破碎楼排气筒、尿素包装废气、尿基复合肥包装废气、硝基复合肥包装废气等含尘气体经袋式除尘器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由15米-30米高排气筒排放。
动力站原煤仓、灰库及硫酸铵包装排放气等含尘气体经袋式除尘器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由6根40米、3根25米及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经氨法脱硫、SNCR+SCR脱硝、布袋加湿式除尘达到环发[2015]164号《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后由150米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除臭系统排放气经一级喷淋洗涤塔+生物处理+除湿器+一级活性炭吸附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完善原料煤、燃料煤等堆场的封闭措施,*醇储罐采用内浮顶罐,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采用加盖密闭收集处理等,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要求限值。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节约用水、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措施。项目在装置内设置废水预处理:气化装置设置渣水处理单元,渣水先通过高压闪蒸+低压闪蒸+真空闪蒸解析出溶解的气体,再通过絮凝沉淀将渣水分离,大部分灰水回用,部分灰水送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净化装置变换单元设置汽提塔,对工艺冷凝液和洗氨水进行蒸汽汽提处理,汽提后工艺冷凝液返回气化装置利用;低温*醇洗单元设置*醇/水分离塔,回收*醇并降低外排废水的*醇浓度;尿素装置设置工艺冷凝液处理设施,采用水解解吸工艺回收工艺冷凝液中的尿素、氨等物料,外排的解吸水送脱盐水站利用;硝酸铵装置设废水预处理设施,采用电渗析法处理回收工艺废水中的氨氮及硝酸铵,并降低外排废水中的氨氮、硝酸根浓度,处理后的废水排至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项目设置全厂污水处理站和回用水站。污水处理站处理用于处理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及装置地坪冲洗水等,设计处理规模300m3/h,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工艺+改良型SBR+反硝化滤池”工艺,处理后尾水再进回用水站进一步处理;回用水站用于处理循环水站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水、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尾水,设计处理规模800m3/h,处理采用“混凝沉淀+BAF+超滤+一级反渗透+二级反渗透”工艺。回用水水质应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中再生水水质指标,其余污水经“臭氧氧化+BAF”工艺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表2间接排放后(如有硝酸装置工艺废水排放时,同时执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表2间接排放,并从严执行标准中相关限值)排入开远小龙潭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在开远小龙潭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前,项目废水不得外排。
(五)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做好项目污染防治区划分,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的防渗层厚度、渗透系数等参数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防渗施工应做好相关监理或记录影视资料;加强项目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设置监测井定期进行跟踪监测,若发现水质异常,须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并 (略)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协调解决。
(六)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厂内及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设置土壤监测点定期进行跟踪监测。
(七)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八)做好固废分类收集和暂存处置。项目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库,用于各装置及设施排放的废催化剂、废液、被污染的过滤介质等危险废物在外送第三方前的临时存放。在厂区东北侧,气化装置北侧配套建设1座全封闭式中间渣场,用于临时存放气化粗渣和细渣、锅炉粗渣以及属于一般工业固体的废催化剂、废瓷球、废过滤剂、化学污泥等;气化粗渣和细渣、锅炉的灰渣可作为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原料进行综合利用,企业按现有工程的处理模式与相关建材企业签订接收协议,当综合利用不畅时,送园区渣场堆存处理;项目产生的无回收利用价值的废催化剂、废液、粘有污染物的过滤介质、含杂质的化学品等,送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和处理。
危废暂存库、中间渣场应分别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要求进行建设。建立健全危废进出管理台账,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九)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事故排放污染收集系统,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加强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严格落实厂区及周边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你公司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园区雨水收集设施等建设,以有效防止事故泄漏物和消防水等进入园区外环境。
(十)你公司应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时,在项目设置的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定、区域削减各项措施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要求。根据《报告书》,项目建成后,新增大气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初步核定为氮氧化物361.30吨/年、二氧化硫103.15吨/年、烟/粉尘241.17吨/年、挥发性有机物93.41吨/年,其他污染物排放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控制。根据《云南解化 (略) 解化搬迁转型升级建设50万吨合成氨及下游项目主要废气排放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和开远分局有关该项目污染物总量的意见,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来自于停产及搬迁云南解化 (略) 解化的部分现有工程,结合现有工程停产及搬迁项目的内容、排污许可及核算结果,现有工程停产及搬迁项目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557.26吨/年、二氧化硫915.23吨/年、烟/粉尘409.8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00.07吨/年。
请你公司认真落实《云南解化 (略) 解化搬迁转型升级建设50万吨合成氨及下游项目主要废气排放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及相关承诺,各项区域削减措施未完成前不得投入生产或试车。
五、落实环境监测及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报告书》要求,制定并完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六、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在项目完成建设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并按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九、你公司收到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开远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相关手续。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你公司应依法依规办理,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请开远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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