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福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三龙村,成均镇大岭村等2个镇3个村社的部分集体土 (略) 福绵区双语小学建设项目、福绵区生态风情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玉林(福绵)成均、新桥、樟木片区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综合开发项目(一期)——配套道路、 (略) 福绵区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新江片区)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分以下5个地块:
地块一位于已征国有土地( (略) 2018年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地块二))以东,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的水田、农村宅基地以南,已征国有土地( (略) 2016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地块三))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的水田、坑塘水面、沟渠以西,已征国有土地(国道G241(原省道S216) (略) 福绵服装工业区公路建设项目)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三龙村民委员会,面积约1.7456公顷,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略) 福绵区双语小学建设项目用地。
地块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的水田、坑塘水面以东,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的水田、旱地、沟渠、坑塘水面以南,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的水田以西,已征国有土地( (略) 2016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约2.3221公顷,土地用途拟为住宅用地,拟作为福绵区生态风情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用地。
地块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的水田以东,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的水田以南,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的水田以西,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的水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约0.0206公顷,土地用途拟为住宅用地,拟作为福绵区生态风情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用地。
地块 (略) 福绵区成均镇大岭村的农村道路、城镇住宅用地以东, (略) 福绵区成均镇大岭村的旱地、灌木林地、城镇住宅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以南, (略) 福绵区成均镇大岭村的水田、公路以西, (略) 福绵区成均镇大岭村的旱地、果园、灌木林地、城镇住宅用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 (略) 福绵区成均镇大岭村民委员会,面积约2.7522公顷,土地用途拟为交通运输用地,拟作为玉林(福绵)成均、新桥、樟木片区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综合开发项目(一期)——配套道路建设用地。
地块五位于已征国有土地( (略) 2016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地块三))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的水田、其他园地以东,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的水田、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以南,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的水田、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以西,已征国有土地(国道G2 (略) 福绵服装工业区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地块二)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约5.7354公顷,土地用途拟为住宅用地, (略) 福绵区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新江片区)建设用地。
此次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 (略) 福绵区福绵镇新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三龙村民委员会,成均镇大岭村民委员会。拟征 (略) 福绵区福绵镇等2个镇3个村社的集体土地约12.5759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办规〔2023〕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办法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玉市人社发〔2022〕10号)、《 (略) 人民政 (略) 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9〕3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征地中心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
特此公告。
(略) 福绵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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