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地点: (略) 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东房窑路南侧8号
公示时间:2023-08-31
受理时间:2023-08-1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生产车间产尘设备处设有集气罩,通过负压风机将废气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再统一排入车间内的专用15m排气筒排放。车间内设1个集气罩、1台袋式除尘器。中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废气全部收集后排入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本项目设置一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一根排气筒。职工食堂设置2个基准灶头,规模为小型,并安装1台复合型油烟净化器,1台风量为4000m3/h的风机和一根排气筒(DA003),项目的油烟排气筒设于办公楼屋顶,排口地面高度约为7m。建设单位拟在厂区设置一座中水处理站处理生产废水,经处理后中水回用于生产过程,生产废水经中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可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相关标准。食堂污水先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中水处理站定期排水(沉淀池出水)汇合,统一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窦店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本项目选择低噪声设备,风机噪声源采取安装消声器、减振台架、加装隔声罩等降噪措施;水泵连接处选用软连接。 (略) 政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 (略) ,不排放。更换的废活性炭由设备厂家回收处理。中水处理站污泥、 (略) 政环卫部门清运, (略) 政污泥处置中心。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的成分主要为玻璃粉末,可回收利用。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赵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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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名称:中北天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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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卫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