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审〔2022〕63号
苏州天马医药集团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苏州天马医药集团 (略) 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吴中区木渎镇搬迁至江苏常熟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主体工程建设4条多肽原料药生产线(配套1套*腈溶剂回收装置)、2条瑞巴派特化学原料药生产线、6条制剂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88.2319千克多肽原料药(自用37.4332千克、外售50.7987千克),329.964吨化学原料药瑞巴派特(自用238.774吨,外售91.19吨),9大类制剂、25种产品。贮运工程包括*类原料库、综合仓库、储罐区,公用工程包括纯化水制备系统、注射用水制备系统、纯蒸汽发生器、制冷系统、制热系统、制氮系统、空压系统等,辅助工程包括办公质检楼、消防控制中心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危废暂存库、一般固废暂存库、事故池、初期雨水池、雨水排放池等。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4号)要求,符合常熟新材料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高浓高盐废水、高浓度废水、低浓度废水经分质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与制剂瓶塞清洗废水、未能全部回用的浓水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按《报告书》所述,在污水处理站排口和厂区污水总排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仓库、罐区、危废暂存库、污水处理站、RTO焚烧系统、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雨水排放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四周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RTO焚烧炉、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现有项目装置及设备拆除过程应依法依规开展,并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02/*.02吨、化学需氧量≤26.8347/10.2976吨、五日生化需氧量≤4.1535/4.119吨、悬浮物≤6.7654/4.119吨、氨氮≤1.3802/1.0298吨、总氮≤3.8946/3.0893吨、总磷≤0.2942/0.103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138/0.0138吨、盐分≤45.469/45.469吨、二氯*烷≤0.0147/0.0147吨、*腈≤0.143/0.143吨、氟化物≤0.0419/0.0419吨、总有机碳≤2.8597/2.8597吨、可吸附有机卤素≤0.5669/0.103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0.01吨、氮氧化物≤5.5929吨、烟粉尘≤0.1033吨、二噁英类≤4.2毫克毒性当量、氟化物≤0.0012吨、氨≤0.6732吨、硫化氢≤0.0336吨、硫酸雾≤0.0014吨、氯化氢≤0.0828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1.1326吨(其中二氯*烷≤0.0019吨、*醇≤0.1227吨、二*基*酰胺≤0.0004吨、醋酸≤0.0005吨、*腈≤0.0772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粉尘≤0.2879吨、氨≤0.0841吨、硫化氢≤0.0042吨、硫酸雾≤0.0002吨、氯化氢≤0.0227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2.6950吨(其中二氯*烷≤0.0152吨、*醇≤0.0667吨、二*基*酰胺≤0.1288吨、醋酸≤0.0009吨、*腈≤0.118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投产前应确保吴中区木渎镇老项目关停到位。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常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5-*-8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