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诸广和2024-07-10
二、项目名称: (略)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庆同小学运动场地改造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中驰 (略)
地 址: (略) 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被投诉人: (略) 实验小学,诸暨广和 (略)
地 址: (略) 暨阳 (略) 88号, (略) (略) 218号永业大厦8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绍兴中驰 (略) (略)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庆同小学运动场地改造采购项目(诸广和2024-07-10,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广和 (略) 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得分设置70分,报价得分设置3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
投诉事项2: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
评分项 评分内容 分值
1.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实力 1、预制型橡胶跑道产品制造商具有中国环境标志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得2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和证书颁 (略) 截图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2、预制型橡胶跑道产品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和证书颁 (略) 截图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5分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投诉事项3: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
2.项目经验 生产厂家近三年来(2021年1月1日以来)具有同类项目经验情况,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高得2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缺一不得分) 2分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投诉事项4: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
3.投标产品的质量 1、为保证跑道产品的环保性能,需提供*《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物理、有害物质限量、老化检测报告。(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分
2、为保证跑道产品的整体稳定性,需提供依据*标准对产品进行高聚物含量测试,高聚物含量≥20%。(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分
3、为保障跑道粘结剂环保,需提供粘结剂无溶剂材料检测评定报告及其检测报告。(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分
4、为保障跑道划线漆环保,需满足新国标*《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分
5、悬浮运动地板需通过*《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的物理性能检测,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分
6、悬浮运动地板需通过*《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的化学性能检测,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分
投诉事项5: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
4.样品分 本项目为学校公共操场设施采购项目,对产品的质量要求、性能要求、安全要求、维护要求较高,仅凭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材料不能准确直观的对上述要求进行考量,需要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评委根据投标单位样品的外观、质量、气味、结构等方面进行打分。
1、预制型橡胶样块:样块提供完整、外观美观、质量好、无异味、结构稳定,整体完好,得4-6分;样块提供基本完整、外观基本美观、质量较好、无明显异味、结构相对稳定,整体较好,得2-4分;样块提供不完整、外观不太美观、质量较差、有轻微异味、结构不太稳定,整体一般,得0-2分。 6分
2、悬浮地板样块:样块提供完整、外观美观、质量好、无异味、结构稳定,整体完好,得4-6分;样块提供基本完整、外观基本美观、质量较好、无明显异味、结构相对稳定,整体较好,得2-4分;样块提供不完整、外观不太美观、质量较差、有轻微异味、结构不太稳定,整体一般,得0-2分。 6分
注:①评委对投标人所提供的样品情况进行评分。样品如下:1、红色13mm厚预制型橡胶样块一块,规格≥13*300*400mm;2、悬浮地板样块一块,规格≥250*250*16mm。样品在开标截止时间 (略) 永业大厦8楼( (略) (略) 218号)指定地点,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相关样品项不得分。
②投标样品不得出现单位名称和logo等单位信息,否则样品评审按0分处理,投标人可自备不透明贴纸等材料遮挡。
③中标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2、处理结果:1.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得分设置70分,报价得分设置30分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投诉人仅以此为由主张“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的,有明显的倾向性,会导致高价中标,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是腐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三原则”,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置“产品认证证书(2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分)”的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相关且分值设置合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投诉人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定是用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而被投诉人在投诉事项答复材料中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业绩情况,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内容为“预制型橡胶跑道、软塑悬浮地板”等,设置“投标人或其生产厂家近三年来(2021年1月1日以来)具有同类项目经验情况”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且该评审因素并未设置业绩规模和特定行业。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业绩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4。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为小学运动场地改造采购,所采购的产品主要是预制型橡胶跑道和悬浮运动地板,招标文件针对两种核心产品要求提供执行标准为*的检测报告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提供 (略) 场调研情况等证据,且本项目参与投标的大多数供应商对上述涉及检测报告的评审因素都能响应并得满分,不存在投诉人主张的“用上述个别操作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的情况。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5.关于投诉事项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预制型橡胶样块和悬浮地板样块,并明确规定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用样品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样品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13mm厚预制型橡胶跑道、悬浮地板面层的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4年08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略) 财政局
2、联 系 人:吕女士
3、联系电话:0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