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变压器、变压器配套柜体、锅炉本体等106台机器设备整体转让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74.97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1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28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资产类别 | 设备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描述 | / | ||
标的所在位置 | 石柱县工业园B区钢结构厂房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74.97 万元 | ||
计量单位 | 台 | 数 量 | 106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淇澳咨字[2024]第Z0037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26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冉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 |||
评估备案机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变压器、变压器配套柜体、锅炉本体等106台机器设备整体转让(明细详见附件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变压器、变压器配套柜体、锅炉本体等106台机器设备整体转让项目明细表》),现存放于石柱县工业园B区钢结构厂房内。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项目挂牌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并对标的现状进行确认,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和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 (略) 上报名的须同意附件2《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变压器、变压器配套柜体、锅炉本体等106台机器设备整体转让项目现场踏勘确认书》记载的内容,通过现场报名的须在报名时提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变压器、变压器配套柜体、锅炉本体等106台机器设备整体转让项目现场踏勘确认书》。标的踏勘时间、地点请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联系沟通。 四、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七、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资料。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买日期、计量单位、数量、质量;机器设备无维护保养;部分机器设备已损坏;部分机器设备主要零部件缺失;锅炉仅包含锅炉本体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对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买日期、计量单位、数量、质量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和承诺。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状况、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九、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其他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移交后的看管、拆除、切割、搬迁、装车、运输、构建筑物恢复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 十、转让方负责在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在标的移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看管、拆除、切割、搬迁、装车、运输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须自行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标的进行拆除、回收等),如受让方在标的拆除、切割、搬迁、装车、运输等过程中对转让方构建筑物等造成破坏的,受让方须负责恢复,由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受让方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一、标的按现状移交,若与本公告披露的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买日期、计量单位、数量、质量等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二、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标的成交后,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三、备查资料:咨询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渝东南分所石柱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汪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附件下载:
附件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变压器、变压器配套柜体、锅炉本体等106台机器设备整体转让项目明细表
附件2: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变压器、变压器配套柜体、锅炉本体等106台机器设备整体转让项目现场踏勘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