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白湖镇泉水村、西城村、梅山社区老军二路两侧杨树采伐更新公告
项目名称 | 庐江县白湖镇泉水村、西城村、梅山社区老军二路两侧杨树采伐更新 | |||||
项目编号 | 2024BNFCJ* | |||||
委托方 | (略) 庐江县白湖镇泉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5月7日9:00始至2024年5月31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5月7日9:00始至2024年6月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一、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内容 | 林木位置 | 占地面积(亩) | 转让底价 (万元)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庐江县白湖镇泉水村、西城村、梅山社区老军二路两侧杨树采伐更新 | 泉水村:东至大岗,南至农田,西至谈心,北至农田; 西城村:东至无为界,南至农田 ,西至刘墩,北至农田; 梅山社区:东至刘墩,南至农田,西至阀门厂,北至农田。 | (略) 段约33.7亩、 (略) 段约57.3亩、 (略) 段约50.8亩 | 61.66 | 6 | 6 | |
泉水村约771株、梅山社区约1686株、西城村约1160株,面积如有误差不调整承租底价。 | ||||||
标的用途要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对林木的处理为采伐。 | |||||
转让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转让价款为成交金额,在合同签订时与履约保证金一并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向转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结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对意向受让方的特别要求 |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数量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转让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数量与本公告中公示数量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数量为准。转让林木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受让方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转让方的管理,合法采伐、按期采伐、按转让方规定完成采伐及运输。 (四)《林木转让合同》期满或终结时,受让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作物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转让林木所在土地在合同终结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五)受让方自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六)其他: 1、砍伐树木后,要求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包括现场短枝)。 8、特别说明: 庐江县白湖镇泉水村、西城村、梅山社 (略) 道路两侧杨树,林权归三村(社区)集体所有,采伐蓄积合计约1541.51立方米,出材量合计约924.9立方米(详情请自行勘察现场),采伐树木归中标人所有,采伐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包括油锯费、运输费、工人工资等。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45日内(特殊阴雨天除外)将中标范围内的杨树全部采伐完毕并清理出场,包含所伐树木所产生的树枝杂物等在内一并清理,不包括与采伐无关的杂物。中标人自行负责采伐范围内树木的管理,包括防火、防盗等。采伐、拍卖、运输等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宜均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必须给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村不负任何安全责任。 中标人竞价取得上述三个村(社区) (略) 道路两侧杨树所有权后,中标人同时取得该范围内土地经营权,负责 (略) 总长度约9.46公里(其 (略) 段约2.25公里、 (略) 段约3.82公里、 (略) 段约3.39公里),测算土地面积约141.8亩的树木更新(其 (略) 段约33.7亩、 (略) 段约57.3亩、 (略) 段约50.8亩,准确更新面积由树木栽植后双方验收确认),经营期限10年(2024年6月1日至2034年5月31日),并按500元/亩/年向三村(社区)交纳经营权流转租金,流转租金分两次支付,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支付第一个5年土地流转租金,2029年5月31日前支付下一个5年土地流转租金。中标人要在采伐证规定时间内完成树木栽植,栽植苗木为杨树良种苗木,胸径要求3cm以上,栽植密度为每亩56株。苗木栽植及抚育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新栽林木的产权和符合造林政策的奖补为中标人所有,相关村在树木成林或合同到期后配合产权人办理林木采伐相关手续。 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5工作日内与相关村签订合同,并一次性交清中标价款(包含林木转让和第一个5年土地流转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相关村方可将采伐证复印件交给中标人,中标人凭采伐证复印件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款收据(中标价款收据、履约保证金收据)实施采伐。林木转让底价61.*元,竞价阶梯为2000元;土地经营权流转租金标准为500元/亩/年,第一个5个年度土地流转租金35.*元(树木栽植后双方验收确认面积,多退少补),合同价每五年随国家早稻收购保护价的平均增长系数相应调整一次,如果负增长,租金价格维持不变。竞价保证金*元(竞得标的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元(苗木栽植验收合格后退还)。合同到期后同等价格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如到期之后承租人放弃或没有中标,须在30天内将所承租的地块无条件移交给相关村或自行将土地上的种植物清理干净,不得影响新中标人经营,逾期后果自负。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林木转让价款和第一个5年土地流转租金,以后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按约定支付,款付指定账户,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自行负责流转范围内采伐、栽植施工和日常抚育管理,一切安全事宜均由中标人负责。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林木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结)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结)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登记 | 登记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登记地点: (略) 庐江县庐 (略)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605室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 |||||
交易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一)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略) 支行;账号:3400 1777 3090 5250 2004-3000),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二)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出租人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林权转让合同》的。 | |||||
项目竞 价 |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 (略) 站 (网址:http://**)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买人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点击项目标签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 2000 元每年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操作手册-竞买人》。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10、IE11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略) 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受让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 (略) 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略) 庐江县庐 (略)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605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受让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林木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庐江县庐 (略)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605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免收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受让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人 (略) 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免责声明 省主体库 (略) 服务,但不保证服务一定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真实性,服务不会发生出错等。对于用户因使用省主体库服务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服务而造成的用户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省主体库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提升服务,省主体库需要进行服务器配置、系统维护升级。在此期间发生的服务暂停现象, (略) (略) 的偶然阻塞造成服务供应故障,应属正常情况,不可视为省主体库违约。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蔡工,联系电话:*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55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葛工,联系电话:0551-* | |||||
技术咨询电话 |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 (略) 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 (略) 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 (略) 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项目。由 (略) 络报价结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 (略) 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由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系统原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
(4)《 (略) 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 (略) 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根据具体情况直接终结项目。由 (略) 络报价结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中止期限届满后,致使中止的情形仍未能消除的。
(2)由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系统原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
(3)委托方来函申请终结项目的。
(4)《 (略) 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终结交易的其他情形;
10.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 (略) 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2.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庐江县白湖镇泉水村、西城村、梅山社区老军二路两侧杨树采伐更新(项目编号:2024BNFCJ* )”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签订合同的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 (竞买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庐江县白湖镇泉水村、西城村、梅山社区老军二路两侧杨树采伐更新 (项目编号2024BNFCJ* )”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签订合同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受让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受让方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庐江县白湖镇泉水村、西城村、梅山社区老军二路两侧杨树采伐更新项目编号2024BNFCJ*”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缴款人/缴款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5: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 庐江县白湖镇泉水村、西城村、梅山社区老军二路两侧杨树采伐更新(项目编号2024BNFCJ*)”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已在公告期间与该项目出让方联系,在出让方带领下进行现场踏勘,我方已向其咨询所有项目相关情况,并确认了项目范围、面积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本公告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6:
《林木转让合同》
(仅供参考)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鉴证书编号: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引导农村产 (略) 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林木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林木地点
转让林木位于 。四址界线为:东: ,南: ,西: ,北: 。
第二条 转让价款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1、 转让林木金额及交付期限
转让总价 万元,大写 。
2、转让价款于合同生效时一次性全部交入*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 )。转让价款到*方账户后*方应向*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方须向*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与转让价款一并支付。本合同终结且无*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方责任
1、保证转让林木为村集体合法林木;
2、保证采伐过程中施工作业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协助*方采伐过程中运输顺畅,所产生费用由*方负责。
二、*方责任
1、合法采伐;
2、按期采伐;
3、按*方规定完成采伐及运输。
第五条 转让期间费用承担
转让期间,所有产生一切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林木的转让
转让期内,未经*方书面同意,*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项目进行转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本合同
1、因人为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林业政策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方违约应支付给*方转让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方的经济损失,除承担违约金外,应退还所有转让保证金。
2、*方违约不得收回转让保证金并承担因采伐造成的经济损失。
3、*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方应予以补齐。
4、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方所在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参考)
1、砍伐树木后,要求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包括现场短枝)。
2、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所成交标的物移出现场,否则,转让方有权无偿予以清除。
3、受让方砍伐时须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及现场警示标记,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周围人、车交通影响。
4、妥善处理好各类电线、电缆与树木砍伐之间的矛盾,不得出现剪断、拉扯、挂擦电缆等情况。施工中如出现损坏电力、通讯等 (略) 等需立即通知转让方,并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责任。
5、施工时处理好 (略) 、车辆、行人的关系,避免扰民时间发生,如出现纠纷、伤人、伤物等事件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6、树木砍伐修剪工作属高空作业,危险系数高,受让方须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7、因本项 (略) 旁,特 (略) 行车安全,因受让方砍伐树木造成的树木砸中行使车辆等问题,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负责。
第十一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方(盖章): *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操作手册-竞买人(新).docx
附件: 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