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环审〔2022〕21号
关于年产8万吨铜制品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年产8万吨铜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属于新建,代码为2210-*-04-05-*,位于兴安县工业集中区C2区旺达路6号1-2两间已建成厂房无偿提供给本项目使用,占地面积16000m2,建设年产8万吨铜制品生产线项目。利用现有的建筑改造建设为原料库、成品库、机加工车间、组装车间、铜型材加工车间、办公区,配套建设给排水、供电、环保等工程。项目原辅材料均为外购铜锭、再生铜、边角料、铝、锌、锡、镍等其他材料,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项目所有工序布置于封闭厂内进行,共设2根15米的排气筒,物料堆场设置在封闭厂房内。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表4可知,本项目熔化工序废气不产生铜、锌、锡、镍等重金属。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兴安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项目配备4台1 t工频感应熔化电炉、8台0.5 t工频感应熔化电炉,在每台熔化炉上方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切割工序废气处理与机床精加工工序废气处理共用一套布袋除尘器与排气筒。在产生颗粒物的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对颗粒物进行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运营期有组织废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3.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消声、减震等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以减少噪声强度,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要求。
4.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抹布、手套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类,可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熔化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尘灰、沉降粉尘、炉渣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给资源回收单位。
根据《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文件规定,废机油桶、废切削液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供应商回收利用。
废切削液、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
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修订)等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