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9月20日 (略) 腈纶厂*烯腈装置废水焚烧炉改造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2]47号
(略) 腈纶厂*烯腈装置废水焚烧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 (略) (略) 腈纶化工厂:
你单位《 (略) 腈纶厂*烯腈装置废水焚烧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石 (略) (略) 腈纶化工厂拟投资5579.*元, (略) 腈纶厂*烯腈装置废水焚烧炉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原废水焚烧炉F303 维修后留作备用,引进新废水焚烧炉F1001(燃料为瓦斯气,额定处理能力为*吨/年),新废水焚烧炉中包括低氮燃烧器、废气、废液喷枪、点火器及火焰检测器、余热锅炉等设备,新废水焚烧炉安装位置为原废水焚烧炉东南方,新废水焚烧炉废水、 (略) 从旧废水 (略) 引出,新废水焚烧炉新增废水浓缩单元(加热器、蒸发浓缩器、冷凝器),废水浓缩单元位于新焚烧炉北侧。其它公用工程依托原有。
处置规模为年处理* 吨废液及1735.12吨废气。
二、 (略) 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新废水焚烧炉燃烧器采用“低氮燃烧器+多级燃烧”,焚烧烟气通过余热锅炉降温后经布袋除尘器(新建)处理,通过管道直接接入原有 “低温SCR脱销(依托)+湿式氨法脱硫(依托)” 尾气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依托,高50m)排放。
新废水焚烧炉F1001焚烧后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二噁英、镍及其化合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3浓度限值;非*烷总烃、*腈、*烯腈、氰化氢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限值;氨逃逸排放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氨法》(*)要求。
本项目厂界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氯化氢、非*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排气筒应按规范 (略) ,并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2、全厂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制。
本项目废水浓缩单元产生的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沈抚灌渠,最终进入海城污水处理厂。
厂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1排放浓度标准,其中,pH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腈纶化工厂厂界东、南、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表1中 3 类标准,厂界西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表1中4 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焚烧炉渣和除尘器灰渣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暂存间(依托,建筑面积300m2)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危废库房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本项目设置4座地下水监控井(依托)。
6、本项目环境风险措施采取“三级防控”。
一级防控措施是设置装置区倒液系统和罐区围堰;二级防控措施是依托本厂的2座事故池(容积分别为8000m3和1200 m3);三级防控措施在厂区污水处理厂终端采取封堵截留。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