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 (略) 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13日-2024年11月2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50-(略)
通讯地址: (略) 雁门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略)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发文时间 |
关于繁峙至五 (略) 工程(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忻审管生态函〔2024〕105号 | 2024.11.13 |